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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已在负面清单外,交割前还要怎样判断国家安全审查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即使业务不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范围,也应另查国家安全审查。负面清单与安全审查回答的问题不同,买卖双方不能只凭可以办理股权变更,就直接安排资金、控制权和经营移交。

先核真实业务和投资方式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二条将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内进行投资纳入相应规则,具体是否需要申报仍须判断其范围。不能只看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还应核实际业务、产品、技术、设施、供应和交易后的控制安排。

第四条对军工、军工配套等涉及国防安全的领域及相应周边地域投资,与关系国家安全的其他重要领域分别规定条件。后类还要核是否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不能将所有行业、所有小额股权投资都概括为必须申报,也不能以表面持股较小一概排除。

实际控制不只等于持股超过一半

办法对股权比例、表决权影响以及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控制情形作出规定。交易中有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董事安排或其他控制机制的,应放在同一结构图里分析,不把股权收购合同单独拿出来得出结论。

可以形成投资者、关联关系、持股与表决、董事及重大事项权限的对照表,核交易前后谁能作出哪些决定。以多个主体分散持股或采用其他安排,并不当然使依法需要审查的投资免于审查;如实提供材料是判断范围和程序的基础。

需要申报的,在实施前安排程序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在实施投资前主动申报;不能因为合同已经签订,就把后续手续解释为只能等交割后补办。第五条另允许申报前咨询;对是否属于申报范围,可以向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咨询,不由地方企业服务窗口代替国家审查结论。

申报应依规则准备投资方案、对国家安全影响的说明等真实材料。律师可以协助梳理和说明,但不能替企业编造实际控制和业务事实。合同中谁收集目标资料、谁提交、谁答复补充问题及如何分担合法成本,应安排到具体责任人。

审查时间与交割条件不能写成保证

办法规定决定是否需要审查、一般审查、特别审查及补充材料等程序。某一程序有办理时限,不等于从咨询之日起必然在该天数内全部通过;材料补充、特别审查等会影响真实时间安排。交易计划应保留依法配合和调整的机制。

审查期间不得实施有关投资。双方应核什么属于交易实施,合法安排股权、资金、控制和经营交接的先后,不能用已完成商业备案或双方约定自担风险,代替法定限制。最终决定要求条件或不允许实施时,也应按规定执行。

付款条款对应真实审查结果

可以约定依法取得必要审查结果为交割条件,设置材料合作、期限调整、条件不成就及合法返款安排。责任应区分一方不配合、事实发生变化与审查结果本身,不把国家审查是否通过写成中介或律师保证事项。

涪陵企业引入境外投资时,应先提供实际业务、控制结构和交易方案,而非只发一张负面清单截图。最终成果应是是否需要咨询或申报、还缺哪些事实、哪些履行节点须等待的核验意见,使双方能够依法决定是否继续付款和交割。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