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分立协议把欠款留给原公司,未参加协议的债权人只能向原公司追偿吗?

公司分立协议写明旧货款全部由原公司承担,新公司便要求债权人只找原公司。债权人没有参与协议时,不一定受这一内部安排限制。先核实究竟发生了公司分立,还是普通资产转让,再确定分立前债务与各主体的法定责任。

内部怎么分账,不等于债权人同意减少责任主体

现行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六十七条也规定了法人分立的权利义务承继规则。

因此,分立双方只在自己的协议中约定“欠款归甲”,与债权人在分立前签署清偿安排不是一回事。新公司不能仅凭内部协议,当然要求未同意的债权人放弃对其主张;承担责任后各公司怎样分担,可以再依法律和内部约定处理。

应审查债权人到底签过什么:收到分立通知、同意公司分立、确认对账余额,与同意仅向某一家公司追偿,意思可能完全不同,不能从没有反对分立推定免除了其他主体责任。

先证明真正发生分立,再分清旧债与新债

取得分立决议、登记及公告、承继主体信息和相关协议,核实是原公司继续存在再派生新公司,还是分立后原主体不再存在。公司出售一批设备、新设关联公司或更换股东,不当然属于公司法上的分立。

供应商应把合同成立、实际供货及债务形成的时点与分立事实对应。分立后又向某一公司新增供货的债务,不能仅因各方曾有关联,就全部作为分立前旧债要求共同承担。旧合同持续履行的,应结合具体交易说明哪些义务在分立前已经形成。

例如涪陵供应商的客户在外地办理分立,应围绕真实登记主体和交易批次调查,而不是只按当前营业地址选择一个看起来还在经营的门店追款。

连带责任也要有确定的主债务余额

合同、送货、验收、对账和付款应组成同一套账。各公司已经偿还、依法抵销或采取其他有效清偿的,应在相应范围扣除,不能对每家公司分别索要一份完整款项。

分立责任解决的是谁对旧债负责,不会使原本不存在的货款变成有效债权。被请求的公司仍可依法就未供货、质量扣款、已还款或其他抗辩提出证据。债权人也不能把分立这一事实直接当成股东个人必须承担全部欠款的依据,股东责任另需相应法律条件。

催收和起诉应说清责任基础

书面催告可列明旧债形成依据、分立事实、尚欠净额和请求承担的责任。提起诉讼时,按实际分立主体和法定责任安排当事人,并核实管辖、时效及保全条件,而不是单凭内部协议指定的公司名称机械起诉。

如债权人确已在分立前签署特别清偿安排,应审查约定范围、适用条件和效力,不宜忽略自己有效作出的承诺。公司之间的分担协议则应完整披露,不能将内部追偿障碍转嫁给未受该约定约束的债权人。

最终应形成清晰结果:哪笔旧债由哪些公司承担、已清偿多少、还剩多少以及债权人有无有效同意特别安排。仅把一份分立协议寄给供货商,不足以完成这项判断。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