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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飞前已给机长危险货物信息,运行控制和航中紧急通报还能省略吗

装有危险品货物、邮件的航班,信息传递不能只理解为货主向航空公司报过一次。第五十五、五十六条分别规定起飞前的信息提供,以及飞行中发生紧急情况时的通报,主体、接收人和条件并不相同。

飞前信息不只有机长一个接收对象

第五十五条要求,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危险品货物、邮件时,承运人或者地服代理应于起飞前,向机长、民用航空器运行控制人员等提供技术细则规定的信息。因此,交运文件留在收运系统、发送给某个商务联系人,或者只告知机长,都不当然说明整条信息链已落实。

应按实际职责核接收对象、所需内容及可取得方式,保证信息与本次载运货物对应。具体技术信息的格式和内容须依法依技术要求落实,不由一般咨询文章替代专业人员制作。

飞行中紧急通报另有触发和条件

第五十六条规定,飞行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如果情况允许,机长应按照技术细则立即将机上载有危险品货物、邮件的信息通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以便通知机场。

该条不是每个普通航段都自动启动同一种紧急通报,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不问可行性机械要求先发消息。须尊重条文中的紧急情况、情况允许及技术细则要求,不能把正常飞前通知当成紧急时已自动完成空管通报。

资料核查要能还原两段传递过程

业务管理可分别核实际载运信息、飞前接收主体和交付记录,以及出现紧急情况时的信息可用性、实际通报和接续安排。承运人、代理人与机组的职责应在真实制度和记录中衔接,不能以外包收运为由省略后续环节。

这里讨论规章对危险品货物、邮件的信息义务,不将所有旅客依法携带的特定物品一概纳入同样判断。具体事件是否违反要求,应结合当时情形和证据评估,不能因事后出现损害,就倒推每个参与人均未履行同一义务。

依据:[交通运输部《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https://xxgk.mot.gov.cn/2020/gz/202402/t20240204_4006986.html),第五十五、五十六条;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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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