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依法占用重要湿地,已经按要求缴纳湿地恢复费,后来又收到另一笔名为生态修复的收费要求,能否只因名称不同就再收一次?《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判断应看款项的真实依据和性质,而不是只比收据上的名称。
先核第一笔是否确为本条的湿地恢复费
第二十一条针对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相应单位,要求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重建与所占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缴纳恢复费。条文对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湿地,另有明确例外。
因此,并非任何占地、任何企业向施工队付的一笔钱,都自动成为这一法定费用。应核项目、重要湿地范围、批准及恢复重建条件、收费依据、正式通知与实际缴纳凭证,不用私人收款条直接主张后续任何收费均已免除。
相同性质的判断,需要说明对象和用途
第二笔费用如确属同一事项下其他相同性质恢复费用,应依法提出不再重复缴纳的具体意见,附前笔依据和缴款信息,请求有职责部门核对。不能只因不同部门分别发通知,便不问性质让同类恢复费用重复出现。
反过来,合法权利人补偿、真实施工合同价款、依法成立的罚款、不同损害的赔偿或者其他不同性质款项,不能仅凭都含修复二字就一概抵销。是否同性质,应结合具体规范、征收对象、所解决事项和实际范围核实,不由企业自行把全部付款合成一笔。
缴费也不是占用手续和所有责任的替代
国家严格控制湿地占用,第二十一条的费用安排以相应适用事实为前提。未经批准先占用,再表示愿意交恢复费,不能直接取得合法使用资格;缴费同样不能自动抵销另有依据的违法行为责任。
本条也不能被随意移到第二十条临时占用期满恢复面积、生态条件的义务上。希望采用何种法定安排,应按本次真实事项说明依据,不从其他项目曾缴费便推定自己可以自由选择不实施已经依法要求的恢复。
奉节企业参与相关项目,可建立费用性质对照表,列通知机关、法律依据、对应地块及事项、计费范围、实际已缴款和本次新增要求。具体标准、支付渠道及办理程序,应查实际有效规定,本文不编重庆或目标地区统一价格。
对新要求有异议,应及时以真实材料请求说明和依法处理,保存答复;不擅自改收据名称,也不隐匿曾获减免或其他实际情况。核查成果应明确哪一笔涉嫌同性质重复、理由与范围是什么,避免用一句已交过钱否认所有独立合法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112/t20211227_965347.shtml)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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