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泥炭沼泽为方便施工排水,都能称为防灾减灾例外吗

治理单位准备向外排出一处泥炭沼泽湿地的蓄水,理由是机械施工方便,也能顺便降低将来水患风险。能否直接按防灾减灾例外处理?《湿地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同时对因防灾减灾需要的情形作出例外。日常施工便利与真实防灾减灾需要,不能仅靠项目名称就视为同一事实。

先识别是不是法定泥炭沼泽湿地

第六十三条将其定义为有泥炭发育的沼泽湿地。地面潮湿、存在黑色土壤或者现场俗称沼泽,均不当然足以认定;反过来,也不能只因地块被承包或曾有人经营,就不问生态类型直接排除。

应核真实位置范围、调查和保护资料、水文及泥炭发育等必要专业依据,存在分歧时向有职责的机关具体核实。法律咨询不能凭一张照片代替生态地质识别,也不提供抽排、开挖或者利用泥炭的技术方案。

排水例外要能对应防灾减灾事实

第三十五条不是允许只要对施工有利便自由排放蓄水。应说明现实防灾减灾事项、有关风险及措施为什么涉及排水,通过依法有职责的主体核查,不由承包人自己写一份有利防灾说明便宣布全部条件满足。

本条也没有给所有项目统一设置相同的行政批准名称。具体工程、取排水、自然保护地或其他手续是否适用,应按真实情形另核,不虚构全国一张通用泥炭排水许可证,更不能以本文未列某项证名为由认定任何程序均可省略。

已有合法应急或治理安排的,仍要对照实际范围和措施,不能把其中一处必要处理扩大为整个湿地长期排干;实际情况变化,应依法处理并保留真实依据,而不是倒写为原文件早已认可。

排水例外,不会取消另一项采挖禁令

同条分别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对蓄水排放的防灾减灾例外,不能不加区分搬去解释为可以顺便开采泥炭、出售挖出物或任意抽取地下水。拟实施的每一种行为,应分别对应法律要求。

同样,湿地修复须因地制宜、科学开展,不能认为最终打算种植植被,就能先随意排水和改变生态条件。是否确有必要、采取什么专业措施及如何减少影响,需有真实论证和合法实施安排,不由项目合同包干条款替代。

奉节企业如承接异地相关治理工程,应依据目标湿地的真实类型和管理要求核查,不表示奉节某一具体地块已经被认定为泥炭沼泽。可将保护对象资料、防灾减灾事实、拟实施行为、依法需办事项与实际完成情况分别建档。资料不足先标待核,不能为了施工进度让一个排水名称掩盖不同性质的采挖和资源利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112/t20211227_965347.shtml)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