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生态修复计划准备将耕地挖成水面,项目单位认为目的在于改善生态,又有专业设计,就可以先施工后核用地。《湿地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在规定因地制宜恢复生态功能的同时,明确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生态目标、技术可行与用地合法,不是相互替代的结论。
保护湿地,不意味着可以任意选择另一块土地
第三十七至三十九条强调自然恢复为主、合理配置水资源、科学论证和因地制宜。拟恢复的是原有湿地、退化湿地还是另建人工水体,事实与适用条件可能不同。不能仅凭工程名称叫生态提升,就认定任何新增挖塘区域都属于对原湿地的合法恢复。
应核地块真实类型、权属、规划及现状,说明为什么选择该处、会改变什么用途和水系。村民或出租人同意收款,解决不了所有行政用地条件;反过来,也不能只看到遥感图中一处绿色,就由法律文章直接认定它必然是耕地。地类及技术事实需依真实资料依法核实。
项目批准和具体占地条件应逐项对应
财政资金拨付、生态项目立项、施工图审查或专家认为有修复效果,各自证明的事项不同。应核实际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不能把一项文件中未涉及的耕地挖塘,事后全部归为原审批的附属工程。
需要办理哪些用地、取排水或其他手续,应据真实工程和有效规范,由有职责部门核实。本文不将第三十九条的禁止违法占用改写为任何地方都绝无依法处理空间,也不替项目保证只要补交一份材料便必然合法。
绿化数量不能掩盖土地与水资源影响
设计水面面积、拟种植植被和预期景观,只是项目资料的一部分。第三十八条要求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和承载能力,保障湿地生态用水;不能在不具备真实水源或忽视周边影响的情况下,仅为完成面积指标盲目开挖。
专业方案应反映实际条件,法律协助则把对象、权限、批准和义务接起来。付款给施工方或者承诺以后恢复,均不自然消除已经发生的违法占地风险;缴纳某项税费,也不能当成所有土地手续完成的证明。
奉节有关项目在签订施工和用地合同前,可形成选址地类与规划材料、拟改变事项、真实批准范围、仍待办理的手续及不得先行施工的节点清单。发现方案超出合法范围,应依法调整并留存真实版本,不倒改原地类或将施工日期写成后来。最终成果应能说明怎样依法达到修复目标,而不是让公益两个字替全部前置条件作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112/t20211227_965347.shtml)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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