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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观鸟不捕猎,进入繁殖区贴近拍照就无需限制吗

观鸟活动只拍照、不捕鸟,也没有建设永久设施,组织者是否就能带队深入湿地繁殖区域并尽量靠近鸟巢?《湿地保护法》第三十条不仅禁止有关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还专门要求观鸟、科学研究和科普活动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没有捕猎,并不是所有接近行为的统一许可。

先核保护对象和活动区域

第三十条针对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列有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禁止行为。不能因为活动名义是观鸟,就把实际进入、停留、取物和使用设施的过程全部视作无影响。

但也不能仅凭某个普通公园偶尔出现鸟类,就自行宣布全国所有同类活动都被一律禁止。应核具体湿地、自然保护地或重要栖息地范围,以及实际管理措施、时段和活动内容。已有分区、禁入或季节性要求的,应依法遵守,不由游客自己认定现在不在繁殖期而越界。

安全距离不宜由宣传口号设定

法律本条没有为所有鸟种、季节和地点规定同一个全国统一米数。应结合实际保护对象、专业要求和管理规定确定路线、人数、停留方式及必要距离,不能在广告上先承诺任何鸟巢均可贴近拍摄,再要求现场人员协调放行。

组织者应提前核活动是否需要预约、批准或符合其他条件,向相应管理机构说明完整安排。学校同意研学、公司签了场地合作协议或者团员签署自愿承担风险书,不能替代对生态保护义务和进入条件的核查。

科研、科普目的也要落实到实际方法

科学研究和科普被条文明列为须保持距离、避免影响的活动,不能以目的有益就忽略实际干扰。法律服务可以核查活动方案、告知与责任安排,专业判断仍应由适当主体完成;不提供引诱、惊扰鸟类或规避管理的操作方法。

发现某条线路会影响觅食、繁殖或违反现行限制,应依法调整路线、时段或取消相关环节,保存真实沟通和调整记录。不能只为履行已经收费的合同,继续开展不符合要求的活动;退款及违约责任另按合同、实际原因和法律处理。

奉节组织沿江湿地研学、摄影等活动的经营者,应以真实目标地点核保护要求,不把湿地生态旅游受到鼓励,误读为可以无条件进入任何区域。可交付一份地点与保护对象、实际限制、活动方案、必要手续及参与者告知对应表,明确可实施与应停止的内容,而不是只收集一份不捕猎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112/t20211227_965347.shtml)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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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