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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湿地修复项目在县内施工,方案只由企业和县里确认就够了吗

重要湿地的修复工程全部位于一个县内,项目单位已与县里有关人员沟通,能否据此直接开工,并由施工企业自己宣布修复合格?《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设置了重要湿地修复的方案、批准、实施和验收要求。工程地点在县内,与法定批准验收层级并不是同一个问题。

先核是不是重要湿地修复,而非只看项目名称

第四十二条要求修复重要湿地编制修复方案,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应核湿地的实际分类、名录范围和拟开展活动,不能只在合同中写成一般绿化,就把真实的重要湿地修复排除在外;也不应将所有普通水景维护不加区分套用这一条。

项目跨不跨县、投资由谁承担、施工队是否本地企业,不能单独改写该条规定的层级。乡镇或县内部门的协调、项目立项、财政资金安排各有作用,但不能不问文件性质便等同于已经取得法定修复方案批准。

批准前的部门意见,不是企业逐个收签名的形式任务

第四十二条要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意见。应由依法有职责的主体按照程序办理,不能把施工方与个别工作人员聊天截图拼成已经完成法定征求意见的证明。

方案应能对应真实修复范围、目标、措施和现场条件。需要哪些具体技术文件与办理材料,应按有效规范和主管要求核实,法律咨询不能替代水文、生态等专业论证,也不为所有重要湿地编造一套相同技术标准。

施工合同验收和法定修复验收分别留证

第四十三条要求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完成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公开修复情况。承包人交工、监理签字、发包人支付尾款,不当然就是这一法定结果。合同可以安排工程资料和质量责任,却不能私自取消有权部门的验收。

施工中实际条件与方案不同,应及时如实反映并核必要处理,不能一边自行改变关键范围或措施,一边仍将旧批准书称为对全部新工程的认可。后期管理、动态监测和必要效果评估也不能只因一次工程结算结束就停止。

奉节相关单位可把湿地分类范围、现行方案和批准、施工记录、工程交接与法定验收分成对应目录,明确每份文件证明哪个阶段。某项手续尚未取得,就标明真实在办状态,不倒填批准或者把会议纪要改写成法定验收。本文适用全国法律,不宣称奉节存在能够统一代替省级程序的特别通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112/t20211227_965347.shtml)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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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