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起诉的金额与二审真正争议的金额,可能并不相同。财产案件只对部分给付结果提出上诉,不能机械地把一审最初全部请求当作二审收费基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财产案件提起上诉,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先把不服的部分写成明确请求
应对照一审判决主文,写清请求撤销或变更哪一项、原来判多少、二审希望改成多少。笼统写全部不服,随后又在理由里说只争议一小部分,容易导致请求范围和缴费核算无法对应。
例如仅对某一笔付款金额提出异议,与要求整个合同解除、返还全部价款,并非同一种请求。多个给付项目、双方均上诉或者涉及非金钱请求时,需根据各自实际请求核算,不宜只拿两笔金额自行相减后当成最终费用。
诉状金额不等于可以任意选择基数
上诉费按不服部分计算,不意味着可以把请求金额写低、同时要求法院实际改判更多。请求应与真实争议及主张的裁判结果一致;如果确有变更,也应依法说明,让法院核实程序和费用,而非只修改一张内部计算表。
一审是否部分胜诉、对方是否愿意和解,也不能代替对上诉请求的判断。已经没有争议的项目可以明确区分,但不应为了减少费用把本来需要二审处理的问题遗漏,之后再以交费少为理由要求当然补审。
缴费通知与上诉期限分别管理
第二十条规定,上诉案件由上诉人预交受理费;双方都上诉的,应分别预交。第二十二条对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以及未预交后的通知缴纳作了规定。应保存上诉提交、通知送达与实际付款记录,按通知依法办理。
对收费基数有疑问,可以及时向法院说明具体争议金额及计算过程,但不要认为正在咨询就自动延长上诉期限,或者等费用异议处理完再决定是否提交上诉状。实体救济的期限与费用核对不能相互替代。
代理费和案件受理费没有同一个计价规则
律所报价可能按代理阶段、工作量或合法的计费安排确定,并不当然随着二审争议金额缩小而按同样比例降低。反过来,合同里写了二审服务总价,也不能据此推定已经包含法院受理费。
应将法院通知列明的费用、律师服务合同的费用和鉴定等其他支出分栏。对方要求承担其律师费,还须有相应约定或法律依据,不能把法院按第十七条收费直接解释成对方全部维权支出均应获赔。
奉节上诉材料可附一张主文对照表
将一审主文、认可范围、不服范围、请求改判结果及相应金额逐项对应,再与缴费通知核对。涉及利息等持续计算项目时,应交代起止和口径,不用一个无法复算的总数代替说明。
第十七条解决的是财产上诉的收费基数,不预示上诉能否胜诉,也不创设奉节特别收费标准。先把二审要解决的范围说清,才能同时控制费用预算和程序遗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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