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海域在我国专属经济区,法院名称又是海事法院,是否就能认定刑事指控没有审判依据?最高法公开的叶某某等十九人红珊瑚案,专门体现海事刑事管辖试点和保护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的司法安排。分析应同时核我国对相关资源的权利、被控行为及本案指定管辖,不能仅凭海事两字排除刑事审判。本文为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
专属经济区的资源保护,不能简化成是否属于陆地
公开案中,叶某某组织多人租船,先后四次出海非法采捕红珊瑚。二〇二五年六月,海警在我国专属经济区查扣作业船舶、抓获十二人,其余参与采捕、运输、销售者随后归案。经鉴定,红珊瑚总重六万四千八百一十八点一二克,价值二千五百九十二点七二万元,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最高法说明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享有主权权利,本案依法保护相应海洋资源。不能把专属经济区直接说成领海,亦不能从并非陆地或领海就推导任何人可以随意采捕。讨论的是具体资源与行为的法定联系,不是对该海域所有类型事项作一概相同的管辖判断。
本案有上级指定,不是所有涉船犯罪当然归海事法院
检察机关于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提起公诉,浙江省高院指定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最高法将本案作为海事法院开展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的实例。船舶只是有关事实之一,不能凭租了船就认定所有普通刑案必须送海事法院,也不能仅以其常见民商事审判职能,否定已依法进行的刑事试点和指定。
当事人核查时,应取得真实起诉、受理及指定或移送材料,明确争议是资源与海域联系、具体罪名,还是审理法院的特别安排。指定文书、普通刑事级别管辖、海上行政监管和民事赔偿管辖各有作用;不能把其中一个机关作过检查,当成全部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得到证明。
管辖成立后,事实证据和个人责任仍需分别审
宁波海事法院认定非法猎捕、运输或者出售相应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构罪。法院审查组织主导及各人不同情节,分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有关物品;十九人均未上诉,一审生效。合法受理不等于省略犯罪构成和个别责任,也不允许把总重量直接写成每人亲自采获量。
公开案号为(2026)浙72刑初1号,完整裁判日期及逐人刑期罚金未披露,不增补。参考本案可形成海域与物种资料、查获及行为证据、起诉受理和指定材料对应表,依法提出具体疑问,不自行宣布庭期停止,也不通过转移物品或统一口径应对。
本案说明的是这宗资源保护刑案的管辖与处理。其他海域、其他资源或跨期行为,仍须结合有效规则独立核准,不能按发布案例推导普遍免捕范围或统一法院,更不据此提供采捕方法。
来源:[最高法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六](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8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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