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年命案中,现场关键物证已经遗失,被告人在二审又提出当年右手受伤、无法持械。这样的辩解不能只凭伤病名称接受,也不能因为提出较晚就忽略。最高检公开的芦某某、刘某抢劫案,分别核对原始勘验资料、现场痕迹与历史诊疗记录,审查辩解能否动摇既有证据链。本案为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二十三年后归案,原始记录的重要性更突出
2000年10月30日,二人入户盗窃时遇到屋主返回,使用暴力致其死亡,随后逃离。二人于2023年4月先后归案。原现场撬棍没有提取到有价值的指纹、DNA,后来又遗失,检察机关因此需要审查还能依法证明什么。
技术人员复核当年的照片、尸体检验记录、鉴定书和现场勘验资料,分析损伤及血迹,与供述逐项比较。原物缺失不自动使所有照片记录失效,但也不能把复核分析写成重新对原物做过检验;来源、记录真实性和结论限度都应保持清楚。
法医分析怎样核验供述中的隐蔽细节
本案从损伤形态、分布与严重程度分析致伤物,并将血迹分布与屋主当时活动状态、供述细节联系起来,支持其中一人的供述并反驳另一人的相关说法。作用在于检验陈述是否与客观记录吻合,而不是只因两人口供有一部分相同就认定真实。
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一百四十条要求综合全案评价真实性与证明力。隐蔽信息如被用于印证,还要查明其是否确为行为人亲历所知、信息来源是否受其他材料污染,不能把任何事后能够从案卷看到的细节都称为只有作案者知道。
有过骨折与作案时不能握持是两个判断
芦某某在二审称其当年右手受伤并做过手术,无法握持涉案工具,自己只望风参与盗窃。技术人员调取全部诊疗资料,审查手术、重要组织损伤、恢复情况及案发时间,结合当年勘验记载的工具资料,判断其当时具备相应握持能力。
这一分析反驳的是具体的能力辩解,并不意味着凡骨折术后经过某段时间都必然恢复正常。伤处、治疗、并发情况和个体功能状态均有区别。辩护方有真实相反病历、功能记录或其他证据时,应具体指出并依法申请审查,不以一般恢复经验代替本人资料。
历史行为的判项与今天的证据审查分别理解
2025年3月2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芦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判刘某无期徒刑,并作相应附加刑处理。2025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犯罪发生于2000年,不能将案例在2026年发布当成行为时间,或者据该结果推定其他历史案件应适用相同刑罚安排。
实际提出旧伤辩解时,应整理受伤、手术、复查、功能变化与案发的时间线,并把能力问题和是否实施犯罪分别证明。证明某人具备动作能力,并不直接等于证明他实施了该动作;仍须由其余证据共同支撑。这个区分既防止以旧病名一概排除作案,也防止以医学上的可能性代替刑事定罪证明。
公开来源:最高检检察技术支持高质效办案典型案例四(东台检察院官方转载):https://ycdt.jsjc.gov.cn/zt/dxalfb/202609/t20260930_1362676.shtml 。法源:刑法第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至八十五、一百三十九至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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