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伪劣产品已销售出去,账目又被删除,刑事案件是否只能计算现场查获实物的货值?最高检公开的姜某明、吴某霞案,通过恢复购销资料并与生产、资金证据交叉核对,查明了先前证据未能证明的已售产品金额。本案为官方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公开来源未披露一审县名及案号。
最初能证明的货值不是全案金额上限
姜某明、吴某霞控制两家公司生产销售灭火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在案证据仅能认定货值四十六万元;检察机关发现购销账目混乱、已售情况尚未查清,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并委托技术部门对依法查扣的电脑、手机提取和恢复电子数据。
来源记载,二人自2022年3月起生产二百一十七万余具、销售二百一十五万余具,其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二百一十万余具。生产数、销售数与不合格数是不同口径,不能全部相加,也不能仅从生产总量推定每具都已售出且不合格。
恢复的数据必须回到真实业务链中核验
技术人员取得采购出入库明细、生产日志、销售渠道和资金流向等资料,形成进一步查证的基础。文件恢复成功本身,只能说明取得了相应数据,不能直接证明每行账目都对应一次犯罪销售。
本案进一步以司法会计专业知识联合审查,核对不合格干粉采购、不同规格灭火器生产、下游经销商及销售记录,确认向一百三十四家经销商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千三百九十五点一六万元的事实。核心在于原料、生产、销售和金额可以相互解释,而不是用数据体积大小替代证据质量。
货值、销售金额和实际所得不能混用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按相应销售金额等条件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责任。查获尚未销售产品货值、已经销售产品金额及行为人最终取得的利益,有不同证明对象和法律意义。具体适用应核案件行为时间与相关规则,不能用新闻中一个总额直接套所有罪名或计算每个人责任。
本案于2026年1月12日一审,姜某明被判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千万元,吴某霞被判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千五百万元。二人上诉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3月26日裁定维持。判项是全案证据和责任评价的结果,不能仅按夫妻身份平均分配刑期罚金。
企业和辩护方应核清哪些具体差异
可对照原始数据与鉴定、统计报告,核查采购批次是否对应涉案生产、不同规格换算是否有依据、销售记录是否重复,以及付款与产品交付能否对应。对数据完整性、筛选标准或会计计算有异议,应指向具体记录和方法,依法申请核查、说明或专业审查。
技术查证后的销售渠道资料还被用于协助主管部门处置八十万余具灭火器,这是追查风险产品的后续成果,不等于刑事销售总量因此改成八十万具。保存真实业务资料有助于核清责任和召回处置;删改账目、补造退货凭证或者只提供有利片段,既不能替代辩护,也可能增加新的法律风险。
公开来源:最高检检察技术支持高质效办案典型案例三(东台检察院官方转载):https://ycdt.jsjc.gov.cn/zt/dxalfb/202609/t20260930_1362676.shtml 。法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至一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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