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开道闸被刑事立案,检察监督为何促成撤案

企业货车被道闸和地桩堵住,负责人自行撞开设施,是否必然属于故意毁坏财物?最高检二〇二六年七月公开的吴某某案,审查没有停在损坏金额,而是把权利受侵害的背景、处置紧迫性及措施限度放在一起判断。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监督及案涉园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奉节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未进入公开记载的刑事裁判;公开来源未披露刑事审理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企业货车被道闸和地桩堵住,负责人自行撞开设施,是否必然属于故意毁坏财物?最高检二〇二六年七月公开的吴某某案,审查没有停在损坏金额,而是把权利受侵害的背景、处置紧迫性及措施限度放在一起判断。以下研究公开案例,非本所承办,也不是允许经营者普遍自行清障的许可。

通道被堵发生在多方租赁争议之中

吴某某公司租用厂房经营。业主与二房东发生租赁争议,业主起诉并申请冻结相关四家公司账户;二房东随后在通道设置道闸和地桩,却未明确可行的放行安排。货车无法正常进出,订单交付受到影响,企业还面临每日违约损失。

公开材料还载明,公司没有拒绝缴纳租金;双方多次报警,并在街道组织下调解,仍未达成一致。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十日,吴某某撞开、铲除有关设施,造成损失三万三千九百元,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立案。已有经济纠纷不自动排除犯罪;反过来,设施确有损坏也不等于可以跳过行为正当性、必要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审查。

撤案理由来自目的、紧迫性和有限后果

坪山区检察院核查了恢复厂区通行的目的、订单受阻的紧迫状态,以及被损设施和行为后果,认为该处置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检察机关于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采纳建议并撤案,同时推动街道组织有关方面调解。

不能把损坏金额与企业自报损失简单相减,得出损失较小的一方当然有理。通道有无其他可行出口、能否及时获得保护、是否仅针对障碍、有没有扩大冲突或危及人员安全,均会影响判断。正常行使管理权的设施、尚能及时协商放行的情形,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并不相同。

民事自助有条件,也有及时求助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对紧急自助设有权益受侵害、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国家保护、必要范围等条件,并要求立即请求有关机关处理;措施不当仍须承担侵权责任。此前多次报警调解的具体经过,应与现场迫切性一起核查,不能只凭曾报过警就推定此后任何行动均合法。

这一现行民事规则有助于理解必要性,却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宣布已经满足全部条件,更不能直接替代刑事案件的事实审查。本案公开结果是公安撤案,未披露法院作出确认自助合法的民事判决,也未披露所有租赁、赔偿和账户冻结争议已经一并解决。

面对堵门应先保存可验证的现场条件

经营者应保存租赁关系、通行权基础、设施设置及放行沟通、货运订单和现实受阻记录,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请求处理。损失主张要区分营业额、实际违约支出与可合理避免的扩大部分,不以夸大停工损失支持过度行动。

辩护或监督意见宜具体回应设施属于谁、何种权益正在受侵害、时间为何紧迫、采取措施范围及后续求助情况,不仅重复经济纠纷四字。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也没有刑事裁判法院;不能把检察监督撤案改写成某法院判吴某某无罪。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