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修理失败、改换地点又增加费用,是否足以证明船东一开始选错方案?“凤某”轮共同海损案把判断时点放回选择方案之时,同时对理算中的替代费用进行核减。以下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
先还原作决定时有哪些可选方案
2020年4月30日,香港籍“凤某”轮装载约4.6万吨大豆后,在前往阿根廷第二装货港途中触碰。提单约定按《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在伦敦理算。船东向四家单位征询修理方案及部分报价,结合船舶吃水、长度、卸货需要和进浮坞可能性作选择,所选方案经美国船级社批准,并向货主、保险人充分告知。
这些材料说明的是当时可预见的条件。比较方案不能只挑事后看来最便宜的一张报价,还应核报价能否实施、额外卸装与拖带需要、船舶和货物所处风险。船级社批准也不是所有费用无须证明的通行证,仍应保存具体技术意见及选择过程。
后来的障碍,不能自动倒推选择过失
临时修理多次尝试仍无法卸下舵叶,又遭天气推迟,并应当地海岸警卫队要求使用拖轮护航,船舶后来移至另一处码头继续修理,最终完成临修。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这些事项超出船东选择方案时的正常预期,也非其主观可控,不能据此认定选择存在过失。
结论建立在已经征询、比较和告知的事实之上,并非只要声称天气不好即可免责。质疑方可以具体指出当时已有而被忽视的技术限制、可行替代路径及对应费用;主张分摊者则需解释追加费用的发生原因、必要性和单据,不能只提供总支出。
认可选择合理,也仍会调整理算金额
双方同意选定的理算机构比较阿根廷永久修理与乌拉圭临修方案后,认为临修路径最合理;但考虑疫情因素,将假设性永久修理时间减少至40天,并据此调整共同海损费用。法院通知理算师及专家辅助人接受询问,对报告全面审查。
约定的1994年规则以合理发生的牺牲、费用为前提,规则F对替代费用设有不超过所避免共同海损费用的限制,规则XIV也分别规定临时修理的列入条件和限度。这里需要逐项连接适用规则和事实,不能把“方案合理”扩写成任何等待、延误和维修费用都应全额分摊。
诉请应落实到可核验的差额
理算原列共同海损总额300余万美元、货物分摊170余万美元。最终一审判货主支付150余万美元及利息,保险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广东高院维持。不能把原报告的货物分摊数直接写成最终判赔数。
处理类似争议,可围绕选择时方案对比、临修障碍、替代费用计算、已经扣减项目分别提出请求和抗辩。本案事故和审理跨越多年,约定的1994年规则及当时适用法应单独核定;2026年新海商法不能倒填为历史裁判依据。公开案号为(2022)粤72民初1546号、(2024)粤民终1331号,具体裁判日期未披露。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