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分析北京金融法院二〇二六年三月公开的王某诉某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不是奉节发生或本所承办的案件。争议购买发生在二〇二一年,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审维持银行承担部分赔偿的结果;公开稿未披露案号及原审法院,不能自行补齐。
线上点击,不等于没有销售人员介入
王某在客户经理具体推荐后购买基金,发生亏损后主张银行未妥善履行销售义务。法院没有认定其已经证明全部操作由经理代办,仍依双方聊天等材料审查是否存在营销推介。这里的证明对象不同:谁在电脑上点击,与谁进行了针对性推荐,不是非此即彼。
咨询者应保存购买前完整对话、推荐产品、风险说明与操作安排,不只截取一句买这个。银行也应保留能够说明客户实际理解、产品匹配和销售过程的记录,而非仅用系统显示本人登录回答所有问题。若客户真正独立决策、自助购买,事实基础又与本案不同。
双录争点针对实际销售过程
公开裁判分析依据当时销售专区及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审查线下营销后通过线上完成关键环节的做法,不能以线上渠道一律排除留痕义务。涉及的并非所有互联网交易都无条件套用相同线下流程,而是销售人员介入后,是否仍符合自主购买例外。
办理现实争议还应核产品类型、销售主体、购买时间及当时有效的监管规则。银行代销基金与经营者直接销售普通商品不是同一制度,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又可能存在特别要求,不能只把双录二字搬到所有合同。
有投资经验,也不自动免除适当性审查
该案顾及客户年龄、过往经历和认知等事实,同时没有把老年客户当作完全不需要注意风险的人。经验丰富可能影响具体判断,却不能用过去买过很多次替代本次解释;反过来,年满一定年龄也不意味着所有投资亏损都应由银行兜底。
风险测评结果、产品风险级别、真实推荐内容和客户理解应相互对应。对测评代填有异议,要提出证据;没有证实代填,也不等于银行已证明其他适当性义务全部履行。把不同问题分别举证,才能避免只围绕一张测评表争执。
赔偿比例不是推广中的保本承诺
本案考虑市场波动、投资者自身注意和银行过错后,银行承担三成损失,客户负担主要部分。三成是该案判断,不是所有双录缺失的统一赔付公式,也不能把全部基金赎回差额未经核算便称为销售人员造成的损失。
现实维权可按投入、赎回、分红、费用和已退金额制作损失表,配合合同、推荐与购买记录说明请求。奉节投资者向异地金融机构咨询或投诉时,明确关注销售过程、产品适配还是实际操作授权,不因一张手机下单截图就放弃调查,也不把本案部分赔偿当作追求零风险的承诺。
官方公开来源:[金融机构向老年消费者营销推介理财产品时线上逃逸双录监管的责任认定](https://bjfc.bjcourt.gov.cn/cac/17737468243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