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确有伪造,不意味着原借贷关系也必不存在。最高检二〇二四年报道的张某、金某案,曾因虚假诉讼被相对不起诉,申诉后撤销原决定,按行为不构成犯罪重新不起诉。本文研究官方公开案件,非本所承办,不为造假提供辩解模板。
一笔购车款背后,有多层真实出资关系
二〇一一年,张为妻弟刘购二手水泥罐车筹款,向金等三人借十九点五万元,加自己两万元,合计二十一点五万元直接付原车主。刘另给张出具收条并约定利息,出借人等细节没有写齐。多年未还后,张还代偿了五点七万元。
后来张与债主瞒着刘制作不实借条,将金写成单一出借人,金又给张写收本金利息的收条。本文不展示样式或制作方法。真实购车、真实资金流向与文件内容不实,须同时保留,不能只选对某一方有利的一半。
民事裁判被撤,与刑事构成仍需分别审查
金据借条起诉,一审判刘还款。刘上诉后,张、金向二审说明实情,庆阳中院撤销一审并移送线索。二〇一九年,公安移送审查起诉,西峰区检察院以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作相对不起诉。
张认为不应保留构成犯罪的评价,向最高检申诉。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依据不同,第一百八十一条另有本人对相对不起诉申诉的规定;不受刑罚,并没有使决定理由变成无须复查的问题。
后来的生效民事判决,成为复核真实关系的重要材料
复查发现,张于二〇一九年另以刘为被告起诉,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民事判决支持刘向张清偿,且已生效。检方结合原卷,认为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客观存在,原处理确有错误。经最高检交办、甘肃省检察院督促纠正,西峰区检察院撤销原不起诉,对两人重新作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
这不是说后来胜诉就能自动洗去一切假证据。关键是实际基础关系、被改变的内容及是否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伪造证据与捏造民事关系不能只凭文件真假画等号。其他犯罪、民事制裁或赔偿亦有各自条件,不能自动推出。
已纠正的是决定依据,不补写未公开的恢复结果
公开材料没有披露新不起诉的具体日期、文号,也没有说撤销的原民事判决自动恢复、债权已经全部实现或原党纪处理已撤销,均不补写。
本案应对照购车付款、原收条与真实出资、后作不实文件、两轮民事裁判和两份不起诉依据,核清每份文书究竟确认什么。亲属筹款和民事造假都不是一概免责理由,具体刑事评价仍以真实关系和全部证据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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