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总监介绍的代理公司收取利润,是正常渠道服务还是虚构中间环节?刘某案中,检方没有只凭两家公司与其有关联就下结论,而是核真实客户来源、员工履职和款项最终去向。本文研究上海检察机关报道,非本所承办,并明确该报道尚未披露法院判决。
公司内部同意合作,不等于知道真实控制关系
刘自二〇〇一年进入A公司,后任销售总监,隐瞒自己控制B、C公司,称两家公司有客户资源。二〇一八年一笔十三台生产设备交易中,客户被引导与B签约,而A被告知客户来自B;B收款后截留所谓代理利润,且拖欠A货款。
二〇二二年底A追讨货款的民事诉讼,进一步引出两家公司的控制线索。刘辩称A知情默许、代理确实拓展渠道。是否作过民事合作,与是否知道关联主体及真实服务内容不是同一问题,应看当时的授权和沟通,不用后来企业受损便倒推最初没有同意。
找不到实际渠道服务,是本案反证之一
检方核刘掌握的渠道选择、推荐权和定价信息,以及代理方究竟由谁提供客户。公开记B、C没有任何员工实际参与的痕迹,事项由刘一人操办,被截利润流入其控制范围,检方据此认为是虚构交易环节侵占公司财产。
与另设公司确实生产、履约并承担经营风险的情形不同,这里争点在服务是否真实、原企业让利是否建立在被隐瞒的事实之上。不能把所有关联经销都称为空壳,也不能以合同曾获签字便排除对虚假代理的审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要求的职务便利与非法占有,仍需由证据证明。
一千三百余万元是公开指控,不写成已判金额
来源记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到案、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移送审查起诉,检方认定侵占一千三百余万元并提起公诉。九月十一日报道记案件在进一步审理,没有列明刑期、罚金、法院和判日,不能把起诉数字当作生效判决,也不从任职二十一年推断二十一年都是犯罪期间。
核相近问题可将真实客户、代理人员与实际工作、合同价格、供货及最终资金对应,分别说明哪些服务存在、哪些权限获准、哪些利润被截留。依法保存业务材料,比只争职位名称或私下补写代理说明更能回应案件中的具体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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