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已经被起诉,审理中又追加用工公司,不表示两份罚金可以相互替代。山东公开周某某案分别判了单位与实际经营人。本文为真实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同一欠薪事实,包含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行为
临清某纺织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三十八点九七万余元,周为实际经营人。人社部门责令公司、周限期支付,期限内仍未付且周逃匿,案件移公安侦查,后由检方起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单位犯罪,二〇一三年解释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亦有规定。但不能仅见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招牌就定罪,仍需核单位意志、实际用工、谁控制和决定支付及各人的行为认识。
追加起诉的事实,不改写成公司从未进入程序
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检方追加起诉纺织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之后公司、周与工人调解,支付部分工资并取得谅解。
来源只明确部分支付,没有给出全部工资已结清的结果,也没有披露所有调解条款。追加单位为被告与民事追偿其他主体不同,不由此推成每名员工、股东都要受同一刑罚。
公司二万元与周一万元罚金,不等于工资支付
法院认定公司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单位罚金二万元;判周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公开未给具体判日和案号,不自行补齐。
两项罚金对应不同被告,不是双方各分担一部分欠薪,也不表示缴纳三万元就免除工资义务。周个人刑期与单位罚金更不能换算为公司可以停止履行的期限。
核查可分单位组织、经营人决定、工资与责令、调解及实际到账四组材料。公司关闭、登记变化或岗位交接,都不能成为销毁原账目的理由;相关人员可以依法说明真实职责及争议,不用临时补任命或统一口径改变历史。原案的部分清偿与生效刑判应同时保留,不能只选较有利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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