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母亲没有亲手实施公开记载的每一次暴力,是否就不承担刑事责任?最高法网站对黄某某、王某某案的解读,明确评价了母亲明知侵害却不阻止、不救助的行为。本文为真实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将有限解读扩充成已经取得原判全文。
同居关系中的幼童,仍是需要保护的家庭成员
黄某某与王某某及王某某两岁的非婚生子陈某共同生活。黄因对孩子生父不满,将情绪迁怒于幼童,持续实施虐待和暴力侵害;王某某全程在场,未加阻拦,也未带孩子就医。
公开材料没有把非婚生身份当作降低保护的理由。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对家庭成员虐待有相应规定,具体共同生活和行为仍须依法查清。不能只看有没有另办结婚登记,就忽略实际家庭关系与幼童受侵害的情况。
母亲被追责,依据的是已经查明的知情和不保护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在解读中说明,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保护义务,明知同居人虐待却不予阻止、救助,放任持续发生,情节恶劣的,同样构成虐待罪。本文把这一说明放在本案全程知情、未阻拦及不就医的具体事实中理解。
这不意味着孩子受伤就一律判母亲有罪。监护人的实际认识、采取过什么保护措施、是否具备相应条件和行为后果,都应依证据核实,不能用“作为母亲应该知道”包办证明,也不能为了逃责事后补写并不存在的报警和就医记录。
三年与一年,属于两人的不同罪名组合
法院认定黄某某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三年;王某某构成虐待罪,判一年。公开解读没有逐项列出黄每一罪的刑期,不能自行拆分,也不能将母亲写成同样已经因故意伤害获刑。
对幼童的保护、监护关系如何调整及赔偿履行,应以真实文书另核。该来源未公布本案具体法院、判决日期、案号或上述后续处理的全部结果,不用另一案件的撤销监护裁判补齐。核查应分别整理共同生活、侵害、发现及保护经过、相应医疗和办案资料,避免公开儿童可识别信息。
来源:最高法网站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发布的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解读,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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