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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案请求冻结境内账户,真正权利人怎样提出异议和核对续冻

境内账户因外国刑事案件请求被依法冻结,账户持有人或者实际权利人不能只向外国办案人员发一封邮件要求解冻。奉节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先核国内实施机关、冻结范围和协助依据,再就权属、条件和期限提出材料;协助保全财物也不等于财产已经被最终没收。

外国请求与国内执行分开核对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允许外国请求我国协助冻结境内涉案财物,但由我国主管机关审查条件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应取得或依法核查国内文书、账户及金额、措施日期和机关,不把一份外国来函直接当成国内全部程序已经完成。

审查条件涉及符合我国法律、与外国刑事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相关、财物可被冻结、不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及我国正在进行的有关活动等。提出异议应针对具体条件,不能仅以本人没有外国国籍就认为境内财物绝不可能受措施。

权属和涉案联系需要分别证明

保存账户开户与实际使用资料、合同、资金来源、交易对账及合法代收保管等材料,逐笔解释争议款项。账户登记在公司名下、家属名下或由他人经办,各有需要查明的关系,不能只用一句钱是客户的代替完整流转。

证明自己享有权利,与证明款项和案件无关,不完全相同。有合法经营款、他人资金和疑似涉案款混合的,应据实区分,不为争取全解冻而掩盖已知异常,也不应事后补造合同、转移被冻结财产或试图绕开措施。

异议由办案机关审查再报主管机关

第四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冻结有异议,办案机关审查认为不符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应报主管机关决定解除,并按法定渠道告知请求国。因此材料宜写明身份、具体财物、异议条件、证据和请求,不只笼统要求外国机关撤案。

对外国案件处理本身提出异议,则有经我国机关转送对外联系机关、向请求国提出的另一路径。国内财产措施与境外实体指控应分别列明;提交后保存接收、补充材料和回复,不承诺一交申请便在固定天数内全额解冻。

到期前后要核继续请求和实际状态

第四十四条规定,期限届满后外国需要继续冻结,应再次向对外联系机关提出请求;外国决定解除的,依法通知国内办案机关及时解除。核原冻结期限、是否有再次请求及国内后续措施,不能因最初通知已经到期就自行认定银行应立即允许全部转出。

同一账户可能存在另一案件措施或其他依法限制,应辨来源和范围,避免将不同文书混成一次续冻。也不能因银行仍显示冻结就推定原程序一定已合法延续,具体依据应通过有权机关核查。

损害与赔偿问题另留证据

第四十六条针对请求国原因导致措施不当并损害合法权益,规定办案机关可以经对外联系机关要求请求国承担赔偿。这不是任何经营不便都自动产生一笔由外国全赔的债权,也不意味着当事人可直接向银行扣回自行估算的损失。

可记录措施范围、真正权利依据、异议办理和损害材料,区分因合法措施正常产生的影响与被认为不当的部分。律师应形成财物流转、条件异议、期限和办理链,帮助请求进入对应机关,而非仅凭外国语判决截图推定全部冻结有效或无效。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