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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赔偿金额未另证为隐私,双方仍可要求法院保密吗

对法院依法主持制作的刑事和解协议,双方要求赔偿损失内容保密,不是必须先另行证明该金额已经构成个人隐私。刑诉解释第五百九十二条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措施。它有自己明确的内容与请求条件,不宜换成只有私人秘密才可能获保护的门槛。

先看双方提出的对象是否落在本条

法条针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金额、方式等本就属于协议应写明的事项,不能因请求保密便在交法院的正式协议中全部省略,或只说另有一份私下协议。真实完整的审查材料与对社会传播的限制,应分别处理。

双方应清楚说明拟保护哪些赔偿内容及对应版本,不用所有案件事项永远保密的笼统表述。单方希望不公开,而另一方没有提出或同意这项要求,不能直接声称已满足本款双方当事人要求的条件;如另有个人信息或私人秘密需要保护,可以依法另提具体依据。

不把两种保护路径的条件混在一起

刑诉解释第八十一条针对公开庭审中提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证据,要求先制止,再根据关联和具体情况决定全部或相关证据调查不公开。该条处理的是敏感证据进入公开法庭的方式。

第五百九十二条所说的赔偿内容保密,则来自法定和解协议及双方请求。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另行提交隐私鉴定,就把这项明确的应准规则改成法院可随意拒绝;同时,也不能从赔偿保密反推整个刑事案件当然不公开、全部材料不许依法使用。案件公开和文书公开各自仍依相应规定处理。

保密并不排除诉讼中的真实说明

协议仍须按法定要求留卷,法院仍要审查自愿性、合法性和实际履行。保密不能成为改变证言、隐瞒犯罪事实或不向有权机关提供完整款项材料的交换条件,也不能要求司法机关接受双方私下指定的刑期。

可将拟保护的赔偿条目、已提交文本、有关附件及双方明确请求列清,向承办法院提出并保留处理记录。附件是否及如何保护,应针对其真实内容依法说明;本文不虚构统一申请表、固定审批天数或所有场景一律采用的技术措施。

这份材料的成果,是让法定请求条件与实际保护对象对应,而不是再证明一次案件必须全程秘密。保护赔偿内容不改变钱款是否到账、其他程序是否完成,也不保证获得某项刑事从宽结果。

依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五百九十二条第四款、第八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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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