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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部分事实查清、部分证据不足,能把存疑部分一并认定吗

公诉案件有数段被指控事实,其中部分证据清楚,另一些仍无法查清,法院是否只能把全案都认定有罪或都判无罪?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五项允许按照已经依法查明的部分作出有罪或者无罪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先把事实单元与证据范围拆清

应核不同时间、行为、对象和参与人员之间的联系,哪些事实获得证明,哪些仍有无法排除的疑问。不是按笔录页数平均分配可信度,也不能将一个行为的证据直接移用到另一独立行为。

共同犯罪中某人参加过一段活动,不自动证明其参与全部期间;一笔款项被证明有犯罪性质,也不能不问来源把所有同账户交易一起认定。事实划分应有真实依据,不能为得到某个数额人为拆并。

清楚部分仍须满足定罪条件

第五项不降低对清楚部分的证明要求。能够证明某项客观往来,与足以证明全部犯罪构成不同;清楚的事实依法不构成犯罪时,应按相应规则作无罪判断,不能因同案另有争议就含糊处理。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也不是准许以后在量刑时不作证明地悄悄加回。处罚应以依法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为依据,不能用尚有嫌疑代替证据。

辩护意见应分别说明请求

可按每段指控列构成要件、支持材料、矛盾及所请求认定,对承认真实发生但争议法律性质的部分,与否认发生的部分分别表达。不能为支持一项意见而删掉其他真实证据,也不应把部分不能证明概括成所有行为均不存在。

最终应结合完整判决理解哪些事实被认定、哪些不予认定及其法律后果。部分事实问题可以依法分层处理,不应被全认或全否的口号替代,但也不能据此预告任何具体案件必然得到哪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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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