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已经被别人带入境,买方只在境内付款收货,是否一定与走私犯罪无关?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设有以走私罪论处的规定。关键不是买方有没有亲自越境,而是交易对象、非法收购、货物种类及其他构成条件能否证实。
先确定是否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
应查真实交易链、谁控制和交付货物、款项实际流向及双方联系。出面收款人换了名称,不能只据表面合同确定直接或间接;但货物曾经走私,也不表示之后每一层普通买受人均当然属于本项直接收购。
主观认识亦要以证据说明,不能仅因价格比商场低,就自动认定买方明知全部走私事实;也不能用一张形式发票排除已有沟通等相反证据。依法提出真实来源说明,与事后补造正常进口文件,是性质不同的做法。
禁止进口物品与其他货物条件不同
法条将直接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与直接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并列,后一类写有数额较大的条件。不能把全部收购只用同一货值数字处理,更不能把一般限制进口与国家禁止进口随意互换。
2014年解释第二十条要求构成犯罪时按实际货种,分别适用相应走私条款。对象究竟是什么、行为时管理范围如何、相应法定标准为何,应有可靠依据。本文不提供固定商品清单,不能以市场俗称替代必要的物项认定。
没有越境不是结论,也不应只凭货在手定罪
收货、付款、议价、选择供货人和后续转售,可能由不同人员完成。各人的行为、认识及共同参与范围应单独核,不因公司最终持货就认定所有仓库或财务人员都是走私共犯。是否同时存在其他违法犯罪,亦应按各自构成分析。
奉节读者可以整理原始订单、真实供货链、货物身份、交付和付款、完整沟通以及所取得的来源资料。对直接收购和明知有争议,应指出能验证的时间、人物和对象,而非笼统说没有出国。已经发生交易后不要倒签合法进口文件或串改聊天,证据缺口应如实提出核查。
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走私刑事解释第二十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6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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