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企业自己没有取得所需许可,借用另一企业许可证完成业务,能否主张总归有一张证,应只按超量或一般资料瑕疵处理?2014年走私刑事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专门规定,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限制货物、物品,适用该条第一款的定罪规则。
真实许可主体比证件外观更重要
应核证件核准的主体、货物和实际业务关系。对方同意出借、双方同属集团、已经付服务费,不会当然把许可变为本企业依法取得的许可。证件可能真实,但真实证件被如何使用,仍是独立问题。
也不能只看报关服务由别人办理,就直接认定借证走私。真实代理、各方依法承担的业务和许可适用,需要依据具体规则及文件核实。合同中出现代理二字不是免责结论,许可证上出现他方名称也不能脱离实际业务自动给所有参与者定罪。
不是有证便进入超量一款
本条第二款对已经取得许可但超数量进出口设置普通货物走私路径,第三款则明确他人许可证的处理。把租借证件当作本企业取得许可,再只讨论数量是否够用,会遗漏法定分类;但第三款亦不取消第一款构成犯罪的前提。
第一款还区分特殊走私罪名与同时构成普通货物走私时的择重。货种、限制依据、行为时许可要求、偷逃税额和主观认识,均应具体核实。不能只以支付借证费用,就同时推定全部走私税额、共同故意和所有人员责任。
保留真正的交易与授权过程
奉节有关人员可将许可申请及核准、进口合同、代理安排、申报与付款、谁决定使用哪份证件的完整沟通对应。应据实说明谁掌握证件条件、谁对实际进出口承担决策和执行职责,不能按企业职务机械分配责任。
发现许可主体与实际安排不符,应依法停止继续沿用不合规安排,核实补正及既有行为责任。不得借补签代理合同、改写购销关系或删除借证沟通,制造原来就是合法代理的外观。审查成果是本次许可归属和行为的证据图,而非一张可以适用于任何后续进口的通行保证。
依据:[走私刑事解释第二十一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6776.html);[刑法第一百五十一至一百五十三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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