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出于贪污、受贿故意取得财物,后来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单位公务或社会捐赠,能否直接从犯罪数额中减掉?2016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这种后续用途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不能把“最终有公益用途”当作自动扣款公式。
先看取得时的意思与行为,再看后来用途
规则针对已经出于相应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的支出。若一开始就是依法授权的真实公务收支,或财物从未被非法占有、收受,则应先核基本犯罪事实,不能先假定犯罪成立再讨论捐款减刑。
需要将取得、占有、支配与后续支付分别排列。谁决定收钱、为何取得、谁有权支配、何时决定用于公务或捐赠,应有原始材料。款项备注写“公益”,不能单独证明真实捐赠;合法捐赠的凭证,也不能反向证明此前不存在职务利益交换。
不影响定罪,与量刑可以考虑是两项结论
第十六条并未规定捐出一元就从犯罪数额扣一元,也没有承诺达到某比例就免刑。后续用途、时间、实际履行及对损害的影响,可以依法提交评价;虚假捐赠、款项转出后又回到本人控制的情况,不能当作真实修复。
用于单位公务的支出也要核业务、接收和真实用途。个人先非法取得,再替单位支付部分费用,不会因为单位间接受益便自动把此前财物改成合法收入;反过来,未非法收取的正常公务经费,不应因某经办人涉嫌其他问题就一并纳入。
与追缴、退赃分别对接
犯罪数额、违法所得追缴和积极退赃有相关但不同的规则。事后支出不等于已经向有权机关退赃;是否仍需追缴何种财物及收益,应按刑法第六十四条和2026年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等核实,不能由本人自行宣布“已经捐完,无财物可退”。
奉节相关人员可制作原取得金额、后续实际支付、用途证明、本人控制情况及已依法退缴的对照表,避免将同一笔支出重复主张为捐赠和退赃。不得倒补捐款日期、借他人名义循环转账或要求单位开虚假证明。依法能做的是提交真实用途及行为时的完整材料,明确提出哪些是定罪争议、哪些仅属量刑事实,不把公益名称变成结果保证。
依据:[2016年贪污贿赂解释第十六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9612.html);[2026年解释(二)第二十三、二十四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7181.html);[刑法第六十四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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