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日常由工厂安排考勤,请假也找现场主管,因此准备辞职时只给工厂发了消息。劳动合同却签在派遣公司名下,通知对象不能仅按平时听谁指挥确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普通预告解除的通知主体、形式和期限,并安排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及时传递情况。
普通预告解除应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先核完整劳动合同、派遣告知及实际关系,确认哪家是派遣单位、通知由谁接收,不能只填客户品牌或一个无法核验的项目部简称。
员工将通知交给实际用工单位,并不当然等于已向派遣单位完成法定通知。若主张现场人员受派遣单位授权接收,应有授权、转交及接收等真实材料支持,而不是只凭对方曾经批准过一次休假。同步告知用工方有助交接,但不能由此忽略正确的通知主体。
三十日书面通知与试用期三日通知分别核
第十四条对试用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另规定提前三日通知派遣单位可以解除,不能把普通预告解除一律缩成三日,也不能将普通三十日书面要求不加区分套成试用期必须提前三十日。先核是否存在真实、合法且尚在履行的试用期。
通知应能识别劳动者、合同及解除意思,保存完整内容、发送和接收记录。劳动者只是询问能不能换岗位,与明确预告解除不同;派遣单位收到后不表示同意,也不等于预告解除必须无限等待审批。存在送达争议的,仍须根据具体资料依法核实。
向用工单位传递通知是派遣单位的义务
规定要求派遣单位将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企业应安排交接和人员衔接,而不是让两家之间迟迟没有传话,成为否认劳动者已经正确通知的理由。
劳动者可同时提出工作交接联系人、最后工作日和结算事项,继续依法履行通知期间的工作,保留任务及移交记录。不能为了促成快速离开擅自删除客户资料,也不应在没有看清内容时将真实预告解除改签成自己从未到岗或放弃工资。
通知路径正确,不代表所有结算已经完成
已经发生的劳动报酬、社保及其他项目,要按实际期间和相应规则处理。普通预告解除、双方协商解除以及因单位违法而主张解除,基础和可能后果不同,不因通知中都出现离职二字便混成同一请求。
咨询时可交劳动合同、试用安排、派遣与用工主体资料、通知全文、到达和转交记录、工资及交接清单。先核法定通知是否对准合同相对方,再处理期限和结算,比只争现场主管有没有口头答应更能解决问题。存在其他独立争议时,应及时按适当程序主张,不以等待两家公司内部确认无限拖延。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https://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rsbgz/202103/t20210305_896926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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