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司法行政机关寄出鉴定投诉,过了数日又被要求补资料,是否意味着机关已经超期,或者投诉已经正式受理?司法鉴定投诉办法第十四、十七条分别规定补充告知和受理决定,起点、文书和可排除时间不同,应先还原材料何时完整。
收到材料和具备受理条件不是同一天的同义词
第十二条要求提交书面事项、请求、事实理由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委托书或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明。邮寄签收证明机关收到了一份材料,不能单独证明其已完整满足受理条件;不应只寄一句“鉴定有错”便要求对所有问题立即调查。
另一方面,机关登记、提出补充要求与最终受理是不同环节,也不能以尚未发受理通知为由忽略已经收齐材料的事实。可保存首次寄件的完整目录、页面及签收,方便核实后来所谓缺失资料原来是否已经提交。
补充要求应一次性书面说明需要什么
第十四条规定,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并列明需要补的信息或材料和合理补充期限。不是仅打个电话说资料还不够,又不说明缺口。
投诉人收到要求,应针对实际缺项及时补齐并留接收记录;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视为放弃投诉。确实无法取得某份资料时,宜说明具体原因及已有替代证明,依法回应,而不是长期不回复后当然认为机关必须继续等待。
材料齐全后的七日,与复杂延长十五日分开算
第十七条规定,材料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书面告知时间和理由;不能把延长上限直接说成每件固定办理期。
投诉人补材料所需时间,以及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该款期限内。应记录每一段实际起止,重叠期间不重复扣,不能将任何内部等待都自行命名为转办,也不把这些工作日混成普通日历天。
以具体缺口和日期提出程序意见
可列收到首份材料、补充告知与送达、按要求补交、材料齐全、移转和受理决定几个节点,附各版本及回执。若已经出具不受理决定,应核具体理由和救济告知,不能只因按时寄过一次件,就绕过管辖和事项范围。
受理决定也不是实体投诉成立,更不代表原鉴定已经作废。律师可协助核书面程序、事实完整性及下一步救济,把“还没给答复”拆成确切缺失文书和应办事项;有民事案件正在举证的,还应同时依法维护原案权利,不因等待投诉结果自行错过法院要求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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