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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伤者获人身意外险赔付,保险公司能再向肇事人代位追偿吗?

交通事故伤者领取自己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金后,保险公司称已经赔过,准备向肇事人代位追偿。这里需要先辨明保险类型。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追偿规则不同,不能见到保险公司先付款,就一概套用车辆财产险的代位机制。

人身保险没有一般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第三者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而,意外伤残定额保险金与侵权赔偿,并非简单的谁先付了另一方就免除。

不过,保险名称中出现意外二字不够,还应看完整保单、保障对象、保险责任和实际赔付项目。有的组合产品同时包括人身保障和其他保障,不能把不同保险责任混成一笔,更不能将责任保险与伤者自己的意外保险混淆。

医疗费用型项目还要审查实际合同

定额给付和按实际医疗支出赔付,在合同计算和费用补偿方面可能存在不同规则。是否需要提供其他渠道报销资料、已报销金额怎样计算、条款是否有效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具体核查,不能仅凭没有代位求偿权,就保证所有医疗账单在任何渠道无限重复报销。

伤者应如实告知已经发生的报销、垫付和赔付,不应反复使用失实发票套取保险金。肇事人主张扣减,也应说明对应的法律和项目依据,不能把伤者以自身保费换来的全部定额保障,笼统视为已经替肇事者清偿债务。

追偿函要核对保险人的请求权来源

收到保险公司来函时,先看是主张法定代位、追偿担保债务、追回错误赔付,还是另有真实转让协议。不同请求的成立条件不一样。若只提供一份人身保险赔付凭证,应要求明确为何能够取得对肇事人的相应债权。

同样,伤者向肇事者协商时,不宜在不了解内容的情况下签署将全部侵权请求转给保险公司的文件,也不能轻率保证自己已经放弃所有后续损失。若存在合理的债权转让安排,其效力、范围与通知应另行依法判断,不能借转让文字自动规避法定保护。

赔偿清单按来源和项目展开

奉节当事人可制作医疗、伤残、误工、护理等项目清单,旁边注明交强险、商业责任险、个人意外险、责任人垫付款分别处理了什么。保单、理赔决定、计算说明和付款流水应一起保存,避免只有一个保险已赔的结论。

出现争议,律师应分别审查侵权责任和保险合同,而非仅按赔款总数相减。正确区分保险性质,既避免伤者应有的保障被无依据扣除,也避免把错误报销、合同返还等其他争议误说成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追偿。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