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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逾期未到,收到预抵港通知后还可一直保留解除选择吗

航次租船约定了受载期限,船还没有到,出租人来函说明延误并报出预期抵达装货港日期。承租人既想再找船,又暂不答复,准备等市场价格确定后再决定是否解除。修订海商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收到这类通知后的决定通知设有四十八小时要求,不能将原有解除权理解成可以无限期保留的市场选择。

先核受载期限、合同类型及具体约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本章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规则,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应先取得完整租约、补充条款和实际通知,核受载期限、通知方式、联系人及双方是否对延误作了特别安排。

这里针对航次租船的提供船舶问题,与货船已到、装卸超过约定期限发生的滞期费争议不同。也不要把受载期限等同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交货日期。未分清履行阶段,就容易向对方发出并非自己真正需要的决定。

有延误和预抵日期通知,决定通知不能一直悬着

依第一百三十三条,出租人在约定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但出租人将延误情况和预期抵达装货港日期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应自收到通知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核对是否收到的是条文所指通知,不能只凭一条船位更新就武断认定计时,也不能因通知经正常业务渠道到达却无人内部转发,就当然认定从未收到。保存原始邮件、完整附件、到达记录、授权及双方约定,明确哪一封首次包含所需内容。条文要求决定通知,不是内部经理口头表示再看看就已经答复。

解除决定与损失赔偿分别判断

条文另规定,因出租人过错延误提供船舶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存在过错、实际损失及因果联系,需要单独证明,不能将有权解除直接写成全部转船费用、下游索赔均应照单赔付。

确需寻找替代运力时,记录原船延误、货物备妥、替代询价及实际支出,说明为什么选择该方案。不能既把租约明确继续履行,又隐瞒已经作出的相反安排,事后只截取有利的聊天片段;双方重新协商日期或费用的,要准确留下新合意。

在答复窗口内形成可执行决定

可以先整理受载期限、收到通知时间、预抵日期、货物及港口安排,比较解除和继续等待各自的实际后果,再由有权人员按约定渠道作出清晰答复。不要将催问、保留一般权利或价格询问误写成明确解除。

二〇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的修订海商法,应与最高法时间效力规定一并核对。跨越施行日的旧租约,要区分相关履行事实发生时间,不能只因今天咨询就全部套用新法。最终需要的是可核的通知时间线和明确决定,不是事后倒填一份及时答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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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