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借款担保收到汇票却只另签质押合同,票据质权和债权补救怎样核对

借款人将一张汇票交给出借人,双方另外签了质押合同,却没有在票据上按要求办理质押背书。出借人不能只因拿着原件就保证享有票据质权,借款人也不能因形式有缺口便宣称借款已经无须清偿。奉节当事人应把基础债权、担保合同和质权设立分别核清。

先明确拿到的是哪一种票据和权限

核纸质汇票原件、出票承兑、金额到期、背书及交付过程,确定提供担保者是不是合法权利人,是否存在禁止转让或其他限制。只收到复印件、代保管或委托收款,与依法设定质押不是同一状态。

本文主要讨论有权利凭证的汇票及其背书、交付,电子票据还需按适用制度核系统记载和权利控制,不把打印一张电子票面当成纸票原件。票据真伪、到期拒付和保证兑付也不同,不能因是银行承兑或在银行系统出现便不查具体状态。

另签合同不能代替票据质押要件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要求汇票质押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现行票据纠纷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明确,仅写字样未在票据签章,或者未在汇票、粘单记载质押而另签合同、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以背书记载质押并签章、汇票已交付质权人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应逐项核记载、签章和真实交付,不将借款合同中一段担保承诺直接当成已经完成全部公示;也不能自行替出质人补写和签名。

出质人的限制也要沿背书链查明

票据纠纷规定区分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背书人所作限制及质押等后续行为的法律效果,不能只要看到限制字样就一概宣布每个真实签章人都不负任何责任。恶意或重大过失的质押贷款同样存在相应效力问题。

应保留取得原因、前手关系和核验记录,说明为什么接受这张票据,而不是事后只给一张正面照片。对明显异常、与提供人无关的票据,不能通过补一份格式合同洗去取得过程的问题;发现争议应及时依法核查。

缺口发现后先评估能否合法补足

尚可办理的,由有权主体按真实意思与适用规则完善,并记录实际完成时间;补办不能倒填为借款当天已设立,也不能当然损害后来已经存在的第三人权利。期限、权利状态和其他措施不同,能否补足及效果需要具体判断。

不能补足时,可结合有效合同审查履行担保约定、提供其他合法担保或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请求,金额与依据另行确定。质权未成立不等于担保合同和基础借款一律同时无效,也不是出借人可以任意出售或冒名背书的理由。

到期债权与票据处理形成同一账表

整理借款本金、到期、已付款及其他担保,再列汇票记载签章、交付、限制、补办及到期状态。担保票据已合法兑付或通过其他方式受偿的,应如实与借款余额对应,不能同时保留票据全额与借款全额重复取得。

拟提出诉讼或保全时,明确请求的是基础借款、合同补救还是依法行使票据质权,并核对相应期限与主体。律师工作的成果应能指出缺的是哪项要件、尚可依法怎样处理,而不是凭持原件三个字许诺对所有票据债务人优先全额受偿。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