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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租人没有真实购买租赁物,只有融资款流转就当然构成融资租赁吗?

企业签了融资租赁合同,账户收到一笔资金,却找不到合同列出的设备,不能只按还租计划直接认定存在融资租赁关系。奉节企业审查融资争议,应先还原真实租赁物、买卖与融资目的,再讨论合同效力和款项如何清算。

一、真实租赁物是核心核查对象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与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提供使用并收取租金。第七百三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不能只看合同有没有设备名称、是否已经开票,就认为标的一定真实。

应对应设备编号、来源、原权属、采购付款、验收交付及存放使用记录。文件所列设备与企业实际机器是否同一台,是否重复用于多项交易,应有可以核对的资料。资金存在真实流转,与财产买卖真实成立并不完全等同。

二、没有重新搬运设备不必然是虚构

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将自己原有财产出售给出租人再租回,设备可能始终在原场所使用。最高法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要求按真实交易性质判断,不能仅因出租人没有从第三方厂家新购设备,就否定所有售后回租。

因此,应区别已有设备真实出售与根本不存在的设备清单。融资方对设备取得什么权利、双方如何完成交付或占有安排、价款怎样支付,需要具体分析;一张现场照片也不能证明所有权此前属于承租企业或确已移转。

三、无效后果不能只写退机结清

如果依法认定虚构租赁物,既无真实机器可退,就不能仍机械要求交回合同中的虚构设备。应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合同实际性质及相应规则处理资金返还、占用和过错损失等问题,不把原融资租金表直接当作无需审查的无效后果。

真实存在的借贷或其他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利息及费用应怎样处理,应结合主体、交易和适用规范另行判断。合同无效也不是承租人可以保留全部已收资金的理由;融资方则不能通过不断更换费用名称重复取得利益。

四、对证据疑点提出可验证的问题

例如设备制造商查不到编号、同一型号数量前后变化、付款先循环回原账户,应要求说明具体原因,保留完整流水和原始附件。不能只因发票格式错误就直接宣布虚构,也不能在诉讼前临时补造出厂铭牌或倒签收货记录。

申请审计、评估或司法调查,应围绕权属、真实设备和资金去向确定事项。律师核查合同法律关系,不代替技术人员判断设备实际状态;有必要现场核实的,应通过合法授权和程序进行。

五、交易继续与争议处理分开安排

发现重大疑点后,及时书面提出异议并依法控制损失,分别列实际收到款、已付款和可识别资产。能否暂停、解除或返还,应有具体依据,不能擅自处置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最终需要的是真实结构与可复算清单,既识别虚构融资,也避免误伤合法售后回租。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