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一台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设备,仅将它放在自己的生产现场使用,不宜直接等同于实施外观设计侵权。专利法第十一条对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列举的行为不同,其中外观设计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并没有把单纯使用列入同一清单。
先查主张的是哪一种专利
收到权利通知后,应核授权号、专利类型、权利状态和保护对象。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产品,法律另有明确规定;不能拿外观设计不列使用的结论,替代对其他专利的审查。同一设备也可能涉及多种不同权利,通知书只有一个产品名不够。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还要结合授权图片或者照片及简要说明判断。产品整体看起来类似,并不意味着对方拥有任何结构、功能和生产方法的独占权,也不能只凭自己买到了实物就认定所有权利都已转移。
自用、销售展示和自行制造要分别看
企业说是自己用,却同时对外挂牌销售同型设备、接受订单,可能已超出单纯使用。网页展示究竟是记录自家工厂,还是带价格、购买方式和交易意思的许诺销售,应结合完整页面及实际行为判断,不能只摘其中一张照片。
同样,买来一台后照着制造第二台,涉及制造,不会因第二台也不对外出售就自动排除第十一条。自行进口设备也有独立行为类型,不能把境内单纯使用的边界扩展成进口一律免责。由供应商交付、自己改装的,还需确认实际改装程度和具体权利争点。
采购合法性与专利权利范围不是一件事
保留订单、发票、供货合同及产品序列资料,能说明来源和付款,却不能使本来落入禁止范围的制造行为凭空合法。反过来,仅因供应商涉嫌侵权,也不能不区分采购人的实际行为,就要求所有终端使用者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
合同若约定供应商保证知识产权合规、协助应诉或承担特定费用,应核条款及通知义务。这些内部责任安排与权利人是否可以对采购人提出法定请求,是不同层面,不能只把函件转给供货商就保证自己已完成全部处理。
回复权利通知要具体,不能只写我买的不是我做的
可要求对方说明专利号、被诉行为、比对对象和请求,再将实际用途、采购、展示、改装和转售情况分别核实。有需要调整的网页或交易行为,应保留修改前后的真实记录,不销毁原始证据,也不在尚未核清时继续扩大有争议的行为。
奉节企业异地采购设备时,可向供应商索取授权和产品对应资料,必要时寻求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分析。回答是否侵权,关键是具体专利与具体行为,而不是用自用或买来的四个字覆盖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