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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免除部分欠款后又转让全额债权,受让人还能全部追要吗

供货人书面同意免去一部分欠款,之后却把原账面全额债权转给第三人,新收款人要求按原数支付。债务人是否必须先把钱交齐,再向原债权人追讨?奉节经营者遇到这种通知,应先核实减免是否真实成立和生效,再判断受让人实际取得的权利范围。

先区分已经免除,还是尚未达到的付款优惠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相应债权债务终止,但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无条件免去明确金额,与“按期付清余款才减免利息”不是同一安排。

应完整阅读减免函、和解协议及履行记录,确认金额、项目、作出人权限、是否附条件以及条件是否成就。对方曾说“可以考虑少收一些”,不一定已经形成确定免除;债务人也不能只截取优惠金额,隐去按时支付等前提。条件条款发生争议时,仍需结合订约目的和完整履行判断。

已经消灭的部分,不因转让清单又写回来

债权转让通常使受让人承接依法存在的债权,并不会仅凭其与原债权人签了更高金额的合同,就恢复已经免除的债务。转让合同写原始本金,不能单独证明债务人的现实欠款仍是原数。

第五百四十八条允许债务人在接到转让通知后,向受让人主张原来对让与人的抗辩。已有真实有效的减免、清偿等材料,应及时提交并明确主张,不宜只口头表示“我们以前说好过”。受让人认为材料虚假、权限不足或优惠条件未满足的,各方应就具体争点举证。

把欠款余额算到转让通知时点

建立一张余额表,列原本金、利息或违约金、已付款、已免除项目和剩余金额,逐行标注协议与凭证。免除的是利息,不当然免去本金;免去固定金额,也不必然同时放弃后来依法产生的全部责任,须看约定覆盖范围。

转让通知应另核发送人、债权标识和到达时间。第五百四十六条对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其效力作了规定,但通知到了也不等于通知列出的金额均已获确认。不能因对方催得急,就签下未核实的全额对账或重新承诺,增加另一项意思表示争议。

付款和处理争议时保持同一套口径

向受让人书面说明认可余额、减免依据及不同意部分,保留送达记录;必要时同时请原债权人确认。已有两方收款要求的,应核实权利关系,避免同笔债务重复支付。

诉讼中应将抗辩指向具体债权和金额,而不是泛称转让无效。受让人向原债权人如何追究转让合同责任,与债务人应付多少是不同关系,不能把卖方报错债权的风险当然转给债务人。保留完整减免文件和余额表,才有条件把已结束的部分与尚应履行的部分清楚区分。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