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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核减债权,能要求重新核定并就争议债权起诉确认吗

供应商向公司清算组申报货款一百万元,清算组只认可其中一部分。这里首先要解决的是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不是看到审核人签字便要求其个人偿还。《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了重新核定和债权确认诉讼的路径,起诉对象应与请求性质对应。金额仅作问题示例,不对应具体公司案件。

先明确有争议的是债权哪一部分

取得申报材料、清算组核定结果及理由,区分本金、利息、质量扣款、退货或已付款等争议。清算组对一笔合同债权的审核,与法院已有生效裁判、实际尚未履行多少的核算,也需结合真实材料处理,不能只把最初发票金额作为全部现欠款。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要求债权人说明债权有关事项并提交证明材料,清算组应登记。登记、核定与实际清偿不是同一个结果;申报材料已签收,不等于债权全部获认可,更不表示可以立即从清算账户收款。

对核定有异议,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允许债权人要求重新核定。申请应指出具体差额、核定理由中不认可的事项和对应证据,例如某笔已交货订单被遗漏,或者核定采用了不属于本合同的退款记录。只重复提交一张总金额表,未必能解释双方分歧。

保留重核请求及接收记录、清算组回复和补充材料。发现自己原申报确有计算错误的,应如实更正;不能为了争取较高分配额隐瞒收款,也不能认为清算人员已经表达不同意见,就可以拒绝提交其依法需要核查的交易证据。

不予重核或仍有争议,确认债权应以公司为被告

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依第十二条,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请求确认债权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在清算中尚未注销,与清算组成员个人并不是可以随意替换的同一责任主体。

诉讼应写清合同关系、债权形成、已履行与未履行及核定差异,请求确认有争议的债权。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角色,与自己作为欠款债务人不同。若另有股东担保、成员违法履职造成损失等独立请求,需要另核相应事实和法律条件,不能只因核减金额不满意就一并要求个人连带还款。

争议期间继续跟进财产和清算状态

债权人可将申报和核定文件、合同履行、对账、付款及诉讼材料分别整理,及时向有权主体说明争议处理状态。担心相关财产被处分时,应根据具体风险依法评估相应程序请求,而非自行扣取公司设备或私下要求银行冻结账户。

确认诉讼进入审理,不等于债权已被支持,也不自动决定在清算中的受偿顺序。清算是否已终结、是否转入破产等新状态,都会影响后续办理,须及时向法院和依法履职主体反映。把债权确认、清算分配和违法清算赔偿分开,才能既对准争议金额,又避免把一次审核分歧错误写成所有清算人员应个人偿债。

依据: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十二条(2020修正):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3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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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