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尚未正式破产时,把设备免费交给股东亲属或关联企业,后来仍可能被管理人依法追回。奉节企业及收受人核对这类争议,不能只看交接时双方是否签字,应查处分是否真实无偿、发生时间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节点。
一、一年期间从受理节点倒推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等行为,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起算基准不是企业停业、第一次欠款或媒体报道风险的日期。应先取得正式受理裁定,再对应交易及财产移转材料,不能根据口头听说已经破产计算。
这一规则与第三十二条关于特定六个月内个别清偿不同。受赠人不能只说转让时还没资不抵债就当然排除第三十一条适用;管理人也不能把一年内所有正常有偿买卖都列为无偿转让。
二、名称免费与实质无偿需分别查明
设备赠送书、资产处置决议、发票和账务处理有证明作用,但仍须还原实际对价。文件写赠送,实际系对已提供服务的合法结算,可能存在不同性质;文件写出售,却没有真实付款且交易被虚构,也不能仅凭合同名称阻止审查。
所谓接收旧设备并替公司节省拆除费用,是否真实形成可以评价的对价,需要看设备现状、拆运义务、合理费用及约定。不能为了补做有偿交易,事后循环转账或倒签收据。对价明显不合理,还可能涉及同条中的另一类撤销行为。
三、股东同意不能替代对债权人的保护
即便全部股东一致同意捐出设备,也不能因此排除破产撤销制度。公司财产不是股东可以随时分走的家庭物品,内部授权是否合规与外部财产可否追回,解决的是不同问题。转给公益对象也应依法分析,不能只凭用途善意就省略法定条件。
如果财产转移实为逃避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有关无效情形,应与单纯一年内撤销分别判断。超过一年不意味着一切逃债转移当然安全,但不能在未查条件前把每项过往处分都宣称无效。
四、管理人的请求要对应具体财产
可核查设备型号、编号、转出时间、现有控制、是否转售及交易价款。管理人依第三十四条追回财产,应提出明确请求;已经变更形态或无法原物返还的后果,还需结合相应法律规则与事实判断,不预设一律按原购买价返还现金。
收受人收到通知后,应核实管理人身份、法院和案号,提交原始交易及费用证据。协商返还时使用明确清单、状态记录和正式收款渠道,不向自称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随意付款,也不在争议期间继续低价转走设备。
五、追回款进入集体清偿范围
破产撤销不是让最早发现线索的某一个债权人独占设备价值。管理人追回后,应按破产程序管理、变价及分配。奉节债权人可以依法提供线索并监督处理,仍需核对自身债权确认和受偿顺位,不能以举报为由自行占有公司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