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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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筹建合同,公司成立后接受服务,付款主体怎样核对

公司筹建时,发起股东以个人姓名请服务方制作办公布局和开业资料。公司成立后实际接收并使用成果,却称合同没有盖公司章,款项只能找个人。奉节企业应先核对行为是否为设立公司所实施,再判断法定承担和合同关系,不能只以签约时尚无营业执照为由让债务无人负责。

法律对设立活动有专门安排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以及公司未成立、以自己名义活动等不同情形。民法典第七十五条也有设立法人相关规则。适用时应先确认企业类型、设立过程及订约人的身份,不把任何未来股东个人消费都写成筹建支出。

为公司设立租用办公处、制作必要资料等可能与筹建相关;同一人给自己住宅装修、独立投资的支出,则不能仅因日期接近就转由公司承担。合同项目、谈判用途、设立文件、资金及成果实际交付,均可帮助查明目的。

个人名义订约不意味着公司当然完全无关

公司法对设立时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规定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设立时股东承担。不能简单说个人签名只能找个人,也不能忽略法律所要求的设立活动事实。服务方需要说明该行为为何适用此规则,而非仅凭公司后来存在就扩大请求。

公司成立后使用成果,可以是判断目的与履行的重要材料,但不宜把事后重新盖章当作适用法律的唯一前提。反过来,公司偶尔保管材料、收到介绍邮件,也不必然表示它接受了某人所有私人委托。要将具体成果、业务用途和知情情况对应。

公司未成立与已经成立要分别处理

筹建失败的,法律对设立时股东承担后果、多人时的连带债权债务另有规定。谁属于设立时股东,应以真实约定和行为等核实,不将普通雇员、介绍人或后来独立受让股权的人一概列入。双方内部约定由一人付筹办费,对外效力也不能不经分析直接替代法定规则。

服务费是否到期、质量是否合格、已付款多少仍需按基础合同判断。确有设立活动,不等于服务方报出的全部金额正确;公司或设立人已付的,同一债务应据实扣除。选择法定请求对象也不能变成向两个主体各要一份全额款项。

将设立经过与服务履行放到一起核对

收集设立协议、订约、报价、交付、公司实际使用和付款说明,注明公司成立时间及争议金额。文件仅有拟定公司名称时,应解释当时以谁名义签、谁接受,不能事后伪造尚未成立公司已经盖章的合同。

公司愿意澄清承担的,可形成真实确认,写明款项、原签约人和已履行情况;不接受时,具体指出哪项并非筹建或为何不符合请求条件。对外责任与股东内部如何报销、分摊可以分别处理,不能以内部账未做完无限拖延已经明确的义务。

清楚说明谁为设立公司做了什么、公司是否成立及第三人请求的基础,才有可能把筹建期间的付款关系合理衔接起来,而不是只争一张合同有没有后来取得的公章。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