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增加,账上也记录资本公积转增,一名股东便主张自己原先承诺但尚未支付的出资已经补齐。这个结论不能直接从登记数字得出。奉节公司整理增资与股东出资时,应分别核对转增形成的资本和原本到期应缴的出资,避免把两项来源混为同一笔付款。
转增先改变资本结构,不等于股东又转入现金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公积金的法定用途,包括扩大生产经营、转为增加注册资本等,并对弥补亏损及法定公积金转增另设规则。资本公积与法定公积金不能仅凭名称相近混用;账上记有某项余额,也应先核实其形成和可用性。
资本公积依法转增,是把公司原有的相关权益项目调整为注册资本,本身不意味着公司新增同额现金流。原股东认缴尚未支付的那一笔,是否已依法履行,应依据其原出资义务及实际财产给付判断。不能把新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原来欠缴的资本重复认作同一次缴纳。
将每名股东的出资分成转增前后两栏
第一栏列转增前认缴金额、方式、期限和已实缴金额;第二栏列本次转增所增加的注册资本及分配依据。再附转增决议、章程变化、会计凭证和原出资证明,核对每个数字从哪一项形成。
股东以前向公司付款,仍需分辨是出资、借款还是业务往来。资本公积来源于溢价、其他依法形成的项目时,也不能脱离真实来源,随意改记为某一名未缴股东的个人缴款。若另有合法的出资履行安排,应单独说明依据、决议及财产实际变化,不能用一条模糊账务摘要包办。
原出资未到期与已逾期,处理不同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要求股东按期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出资。原期限尚未到,并不因未付就当然属于逾期;但转增也不会自动延长已经届满的期限。需要查明章程、过渡安排及具体到期日,不能只从最新营业执照推算。
董事会依法负有核查股东出资并催缴的职责。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形,股东出资还可能涉及法定加速到期规则,应另作审查;没有该条件,也不能对所有未届期股东一律要求立即支付。
登记完成后,仍应把证明材料留完整
对外公示、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与财务记录应相互衔接,发现差异要说明并依法纠正。公司不能向债权人展示增加后的资本总额,却在内部不区分哪些已经真实到位;股东也不宜仅凭登记变更就签出原欠缴全部消灭的结论。
如果已经发生诉讼,应将争议具体化为哪位股东、哪笔原出资、何时到期、以何财产履行,以及转增决议究竟处理什么事项。先将两条账分开,再判断法律责任,才能防止一次资本调整掩盖原有出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