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买房的人希望确认产权和抵押,可以依法申请相应登记信息查询,但这并不等于可以取得卖方全部历史登记档案。奉节购房人办理前,应分清已经存在的利害关系、拟交易意向和受委托律师的不同查询范围,把查询用途与申请材料对应起来。
一、不是只有产权人才可以查询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允许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进一步区分主体、资料类型和申请条件。权利人查询本人不动产,与普通意向买方查询目标房屋,不能直接使用同一张全面信息清单。
已签买卖合同、依法涉及房产权利争议的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利害关系证明;只是在看房、尚未签约的,应适用相应意向查询规则。不能为了多查资料临时制作虚假买卖合同,也不能拿中介口头说有权查作为授权。
二、意向查询提供的是必要登记信息
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有买卖、租赁、抵押意向,或者拟诉讼仲裁但不能提供相应利害关系证明的情况,规定可以提交法定材料查询特定信息,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共有、抵押、预告、异议及查封等相关状态。具体以现行条款和受理核验为准。
这些信息有助识别交易风险,却不自动包含登记权利人的所有证件影印件、历次交易价格和全部申请附件。知道房屋坐落也不能随意检索对方名下所有房产,更不能把目标房屋查询扩展成对全家财产的调查。
三、律师查询仍受委托和范围约束
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受相关当事人委托律师的特定查询作出补充规定。应核对委托身份、事项、执业与授权材料,说明待验证的信息和拟采取的法律程序。律师身份本身不等于可以不受用途限制取得任何个人资料。
需要依法调查其他证明事项的,应分别考虑当事人提供、诉讼调查取证等合法途径。不能将普通房产咨询委托解释成有权登录他人政务账号,也不应为方便办事索要卖方全部账号密码和短信验证码。
四、查询结果还要结合取得时间解释
登记状态会发生变化,应记录查询日期和对应不动产单元。签约前无抵押,不能证明交割前仍无新增负担;没有查封记载,也不能替代核实共有处分、实际占用、租赁及其他合同义务。可以依法约定交割前再次核验和卖方协助事项。
查到抵押不必直接宣布房屋绝对不能买,应核实债务清偿、注销或带押交易等合法办理条件;查到异议登记,也不是已确认房屋归异议申请人。每项状态都需要回到具体权利及交易安排分析。
五、取得资料后按用途使用
办法要求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及代理人对用途与保密承担相应义务。材料用于签约核验或依法维权,应避免转发无关人员、发布网络或另作营销。保留申请和结果,形成需卖方说明的清单。房产在何处、登记机关如何受理须据实际确认,不能因购房人住在奉节就推定所有外地房产都能在同一窗口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