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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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承包期内遭遇征收,承包投入和未成熟果树补偿归谁?

承包果园尚未到期就遇到征收,补偿款不能简单全部归土地承包户,也不能全部归实际经营人。奉节果园经营者应先把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果树青苗、灌溉等设施及其他依法补助拆开,再核对流转合同、原有资产、后来投入和具体征收方案。未挂果不等于没有价值,但也不当然按盛产果园补偿。

一、先核对承包关系处于哪一层

日常所说的“承包果园”,可能是农户家庭承包土地后自行经营,也可能是向承包户租入土地经营权,或者连同已经栽种的果树一起接手经营。三种情形下,土地权利、果树所有权和经营收益的归属可能不同。

应准备原承包或流转合同、补充协议、地块四至、交付清单、租金支付记录和剩余期限。合同只写“果园交乙方管理”的,还需核对是否仅为受托管护、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和收益如何分配,不能仅因长期在现场劳动就认定取得全部资产。

二、先分补偿项目,再讨论谁应领取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用途和分配,应依照征收法律、当地规则及集体内部依法形成的方案处理;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不当然取得基于集体成员或安置资格形成的全部利益。果树、青苗和设施补偿,则应进一步查明实际投入和权属。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地依法征收后,承包方可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经营权已出租、入股等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合同约定、实际投资和资产所有权应相互核对,不能把“谁收到了钱”当作最终分配规则。

三、原有果树和后来新栽果树分别登记

经营人租入已经成园的果园,租金可能对应果树使用和采收收益,不当然包括购买全部树木;经营人自己购买苗木、栽种并持续管护的,则需要保存苗木采购、人工、灌溉和栽种时间证据。接手时双方签署的树木清单,可以帮助划分原有与新增部分。

对更新品种、嫁接改良和补栽,应说明究竟改变了哪些树木及由谁承担费用。原树归一方、改良投入由另一方承担时,不能重复按整株全部价值各主张一次。合同如果对征收款归属有特别约定,应审查其内容、适用项目及效力,不能从一句“地归甲方”推导所有果树补偿也归甲方。

四、奉节的零星果树和成片果园计价有区别

奉节县公开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十条,分别指向青苗、地上构筑物、零星果树林木及成片果园的补偿附件。其中,成片果园的认定涉及每亩株数及树干中部周长等条件,不能只看经营者把地块称作“脐橙园”。

该办法规定的成片果园条件包括每亩果树不少于45株且树干中部周长不少于15厘米;附件中的成片脐橙园标准为每亩22000元,其他果园为每亩12000元,并注明按综合定额补偿后不另计青苗费。引用这些标准时,必须先核对具体项目适用文件、地类、数量、规格和计量结果,不能把数字直接乘以合同上的全部亩数。

尚未达到相关规格的幼树、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及特殊征地项目,应依据对应规则核定。未成熟果树不能直接按成熟果园套价,也不能未经说明就按零价值处理。对分类有争议的,应要求说明采用哪项条款、测量依据和补偿口径。

五、清点时把可复核的信息留全

建议按地块记录实际征收面积、品种、株数、树干测量部位、规格和生长状态,并拍摄带位置线索的整体与局部照片。合同写有20亩,不代表本次征收也必然是20亩;边界外的果树不能混入,边界内遗漏的也应及时提出。

签署清点表前,检查单位是“株”“厘米”还是“亩”,有无重复、漏计和类别错误。对部分数据认可、部分有异议,可以如实写明具体意见并保留副本,不能既未参加清点也没有替代证据,最后只以总价偏低要求重算。需要专业判断的,可依法提出复核或评估请求。

六、灌溉、道路和仓储设施不宜全部包在树价里

果园内的水池、管线、机耕设施和合法生产用房,应按照补偿方案及对应项目核实是否单列、是否已经包含在综合标准中。能够搬走的设备与土地上的固定构筑物,补偿和处置方式也可能不同。

施工发票证明支出,不当然证明设施合法或每笔支出都应原价返还。应补充形成时间、用途、审批或合法性材料及当前状况。奉节办法明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不予补偿,不能为提高金额临时加种树木或搭建设施。

七、剩余承包期限和未来利润怎样处理

承包合同尚有十年,并不等于依法征收必须补足十年的预计果品销售额。应先看法定补偿、项目方案及合同是否覆盖相应利益,再审查是否存在一方违约造成的另行损失。果品收入还涉及产量、价格、病害、人工和经营成本,不能将预测营业额直接视为确定净利润。

预付但对应尚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双方约定的提前终止结算、可迁移设备和已经收到的补偿,应一并核算。某项投入已经通过果树或设施补偿获得填补,再向另一方要求同额返还时,应说明是否存在重复。征收造成履行障碍,也不当然意味着出租方有违约过错。

八、行政补偿争议与内部分钱争议分开提出

认为征收机关漏计树木、适用标准错误或者作出违法补偿决定,应针对相应行政行为依法提出异议或救济。认为承包户、集体或合作方领取后没有按约、依法支付,则可能属于承包、合同或补偿费用分配争议,需要确定具体请求和适当当事人。

向收款方要求提供补偿协议、明细与到账记录时,可具体列明争议地块和项目。不要只起诉“所有参与征收的人”,也不要以民事分配诉讼代替对行政决定的期限内救济。协商可先支付无争议项目,对有争议款项明确保管、核对及后续支付安排。

九、适用文件

本文结合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具体项目有新标准、过渡安排或水利水电等特别规定的,应按相应有效文件核对,本文列举的标准不能替代项目补偿审查。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