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因质量等原因需要更换,不能只按普通仓储退换流程先拉走再说。现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并且更换货物先入仓,被更换货物才能出仓。
替代货还要五项相同
更换货应与原货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供应商愿意提供更贵的另一型号,也不能只以商业上更划算就当然满足该条。名称相似和总价相当,亦不替代对数量及规格的核对。
实际确需改变其他要素,应如实说明并依法核正确手续,不能制作一份与实物不符的同型号发票凑条件。海关批准与买卖双方同意是两件事,客户签了换货单不产生行政批准。
交接记录体现法定先后
丰都出口企业可准备原入仓记录、质量问题、拟更换对象和批准文件,连接新货实际入仓、旧货出仓与账册核销。不能用同一天做了两张单就掩盖实际先后,也不能在旧货已取走后倒填新货早已入仓。
换货费用、原质量赔偿仍按真实合同和损失另核。完成更换不等于客户放弃一切索赔,也不直接决定出口退税与其他许可证件是否还需调整;应把实货、单证和监管状态逐项衔接。
依据:[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办法](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409/t20240929_3909262.html);[海关75号公告及设置规范](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3/art_e9a052a843544ac0818360e11b2ae6cf.html),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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