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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长期沿用某个计量基准,国家能否因技术落后废除它

计量基准关系全国量值统一,不是某单位用得久就永久不能调整。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要求基准量值与国际量值保持一致,并赋予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废除技术落后或工作状态不适应需要基准的权力。单位习惯和历史设备投入,不能直接否定这项法定管理。

先核对象是不是法定计量基准

施工工程的高程基点、企业自行选的统计起点,不因也叫基准就进入本条。应核国家计量基准证书、建立及任务资料、相关正式调整文件,而不是凭新闻中的“淘汰落后设备”就认为本单位所有量具均被废除。

工作状态、技术水平是否符合需要,属于专门评价事项,不能由客户或律师凭价格、购置年份替代。市场上的新产品更贵,不是当然废除依据;同样,现有客户仍有需求,也不能单方决定继续把已依法废除的对象当作现行最高依据。

依据变化后处理真实任务与资料

收到正式文件后,应查生效和适用范围、量值传递衔接及本单位任务,依法向有职责机关核具体安排。不要把新依据的数据倒填进旧原始记录,或仅换报告标题而不说明方法和期间。既有合同、历史报告及测量争议须按各自时点和事实分析,不因以后调整就一概宣布过去全错。

丰都有关单位可形成基准身份、正式管理文件、当前与在途任务、衔接依据和技术档案清单。对设备保管、拆改或中断检定,第五条还有批准要求,不能自行废掉后当普通废物处理。本文不为某项基准作技术废除判断,也不承诺旧设备投资必由国家补偿。

法源:计量法第五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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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