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单位有相应出厂检定义务,不能只以买方愿收货代替。计量法第十五条要求对制造修理的器具进行检定、保证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无合格印证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商业验收不能制造已经检定的事实
买方可以核数量、外观和合同项目,但其普通签收单不等于制造修理方完成全部计量性能检定。双方应说明实际做过的检验、人员设备、记录及结果,不将包装完好或开机运行直接写成已符全部计量要求。
这也不等于只有标着正式名称的纸张才有证明价值,应核真实法定要求及与本器具的对应。伪造合格证、借另一台机器文件或将将来计划检定日期提前,不能弥补实际未完成的环节。买方催交、愿担风险,也不能作为不合格出厂的通行证。
制造质量与以后使用检定是前后两件事
制造修理单位须具备相应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可以抽检监督。买方以后依法应承担的周期检定或管理义务,也不倒过来免去制造方出厂要求。具体产品是否另涉及型式批准等制度,应按实际器具和现行专项规则另核,不由本文补造所有产品统一许可。
丰都供需双方可形成器具身份、实际出厂检定、对应合格证明和交付状态表。未具备前依法调整排期或补正真实工作,不倒签验收。退换和延误损失应核合同与因果,不能从缺一个文件不加分析就索取整项采购全部经营利润。
法源:计量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