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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价受让债权后发生错误执行,国家赔偿上限还能按原债权总额主张吗

企业以低于账面金额的价格受让一项债权,后因法院错误执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是否可以按原判本金利息全部请求国家赔偿?二〇二二年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赔偿权随债权转移及受让人的赔偿范围。合法持有原债权,不等于国赔限额必然等于债权票面金额。

先核取得了哪项债权及相应赔偿请求权

第三条规定,原债权人转让债权,其基于债权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随之转移,但依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应核真实转让合同、具体债权、有关安排及通知,不把所有损失请求都当然打包进入一项模糊的资产交易。

原债权人和受让人也不能就同一损害分别取得全额补偿。发生连续转让时,应保存完整流转和对价材料,说明自己具有何项权利。受让基础债权与证明国家赔偿责任成立,仍是需要分别审查的事项。

受让人国赔范围,以受让债权时支付的对价为限

第十七条先规定错误执行侵犯债权的,赔偿范围一般以债权标的额为限,又对债权受让人明确规定,以其受让时支付的对价为限。因此,不能只提交原判总额,就省略受让价格及实际支付的证明。

例如一项账面五百万元债权,以一百五十万元有偿受让,不能仅凭五百万元原判项,推定国赔也按该数支付。这只是说明限额层次的假设,不是具体案件报价。上限不等于自动应赔数:错误执行是否成立、实际损害和因果关系仍须证明。

合法未回款,与法院错误行为造成损失不同

债务人本来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依法按优先顺位分配后没有剩余,不直接说明存在错误执行。应指出具体财产调查、控制、处置或分配行为如何违法或有过错,怎样导致本可实现的债权受损,不能仅将投资未获预期收益全部转成国赔。

同样,一项错误没有影响全部债权实现时,也不能因为买过该债权,就请求把全部受让支出均予赔付。已经从债务人、担保人等获得的相应清偿,应如实记录并依法核算,避免同一部分损害重复列入。

对价和受损范围应能逐项核验

可准备转让链条、合同及附件、付款凭证、受让债权明细、原执行依据、争议执行行为、可供执行财产与实际清偿等材料。一次交易包含多项债权时,应说明与本项对应的对价依据,不能随意把总包价全部归到损失最大的一笔。

申请入口、执行异议等既有程序和期限,也应按现行规则另核。律师可将权利承接、支付对价、错误行为和损害范围形成对照,帮助提出有据的请求;不承诺买下原债权即取得按原总额领取国赔的固定回报,也不把法定限额误作无需举证的最低赔偿。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