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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权益受损,供应商怎样衔接质疑、投诉和合同进度

先确认项目制度和自己的参与资格

丰都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排斥竞争,或采购结果存在违法问题,应先确定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制度。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普通企业采购与政府采购,提出异议的对象和期限可能不同;不能看到招标两个字,就照搬同一份投诉书。

财政部第九十四号令第十一条要求提出质疑者属于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已依法取得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尚未参加项目者不能仅凭商业竞争关系当然获得同一投诉资格。整理采购公告、文件获取凭证、报名及响应记录,联合体投诉还应核各成员共同提出的要求。

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可以审查的书面质疑

第十至十三条设置质疑环节。一般从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时计算七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另有具体起算规定,应将获取文件、公告期限与结果发布等日期分别核对。不要等合同快签时,再把早已知道的文件条件全部当成刚发现的问题;向热线询问或在平台留言,也不当然等同于已依法提出质疑。

质疑函应写明具体事项、请求、事实及必要法律依据,并按主体身份签章。把被质疑条款、采购资料和影响自身权益的关系逐项对应,避免只写希望重新评标。采购文件可以要求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提出质疑,整理材料时应核这个要求,不能故意分批拖延程序。

答复不服或逾期未答,依法进入财政投诉

采购人或其授权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答复。保存质疑函完整版本、寄送及到达记录、答复和附件;对拒收或没有答复的,同样固定提出时间,不用无期限口头协商代替后续程序。

第十七至二十条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投诉,原则上先质疑再投诉。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事项有例外。管辖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等判断,并非供应商在丰都就一定由丰都财政部门处理;异地采购尤其应核正式接收信息。

投诉书要形成事项与证据的一一对应

投诉应附质疑及答复情况、具体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按相关主体数量提供副本。财政部门审查后要求补正的,应在通知期限内完成,不能认为一份缺项材料已经提交,就可以无限期补内容。依法委托律师的,明确权限及期限,资料涉及商业秘密也应标明保护需求。

对自己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应提交能够支持的合法材料。不能为证明他人有问题而伪造报价、盗取后台资料,或把未经核实的传闻写成事实。第九十四号令对虚假、恶意投诉设有后果;正常败诉或投诉不成立也不能直接等同恶意,关键仍在事实、证据和取得方式。

投诉不自动叫停采购,处理结果也不必然改判自己中标

财政部门可依法书面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最长三十日;供应商自行发出投诉函,并不当然使采购或合同履行全部停止。应关注暂停文书、调查和处理决定,不能以投诉为由擅自干扰采购现场。

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区分采购文件问题、采购过程或结果问题,还区分是否影响结果以及合同是否已签订、履行。依法可能重新采购、另行确定供应商,或转入损害赔偿,不能承诺投诉成立就由自己中标。律师可交付期限与管辖表、质疑投诉材料、证据目录及按合同进度区分的请求方案;收到财政处理决定后,再核复议或诉讼救济。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