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舟山航运公司的X轮在印尼港口锚泊时,被马绍尔群岛公司光租的巴拿马籍N轮碰撞。X轮临时修理后回国卸货,再赴山东修理,船方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请求修理费、船期及燃油等损失160余万美元。本文研究最高法公开案例,非本所承办。
行业参与针对金额沟通,并未改变当事人身份
双方选择宁波海事法院并同意适用中国法,但对赔偿金额差距较大。法院组织开庭、归纳争点并就类似碰撞的赔偿问题释明;又联系N轮船东所在地外国保赔协会,利用其理赔联系人来华的机会,安排协会参加调解。
协会带来专业理赔沟通资源,帮助缩小分歧,法院随后出具民事调解书,马绍尔群岛公司按调解书全额自动履行。公开稿没有说协会被判连带或直接付款,更没有披露具体承保条件、限额和最终和解金额。不能把参加调解写成协会已承认一切保险责任,也不能把160余万美元诉请冒充实际到账。
损失清单应让技术与法律问题能够分别讨论
丰都航运企业可把临时修理、最终修理、停航期间、燃油等分项证据与争议原因对应,说明费用和事故的联系;专业人士可以说明理赔规则或市场情况,不代替当事人授权处分。双方仍应审阅最终给付主体、币种、金额、期限及程序结果,不因有人代表行业参与便省略签约权限核验。
本案的法院共同选择不表示中国法院对所有境外碰撞都有唯一管辖;责任事实、准据法与损害数额各需依法处理。事故发生于2021年,不能倒用后来新法条号作当年判决依据。公开材料为调解案例摘要而非完整案卷,本文不声称读过法院研读的五百余页材料,也不保证其他协会或案件必能达成相同结果。
公开来源:[最高法第二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3101.html)第3案。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