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接受老人在两套房里终身居住,后来共同生活冲突不断,能否改成让老人独占其中一套?无锡惠山法院公开案件的重点,是以释放另一套房全部居住负担,换取一套房安定独居的具体利益平衡。
一、老人放弃继承时,保留了两套房的居住利益
2023年儿子秦章去世,秦老声明放弃其名下两套安置房的继承,但保留居住至寿终,儿媳李莉和孙女李小桦接受。秦老此后与二人住在大套房,因生活习惯等经常争吵。她诉请自愿放弃大套的居住安排,独占、排他地居住小套,并办理登记。
法院支持,二审维持。本文依据惠山法院2026年3月26日原文公开研究,非本所承办;案号、具体裁判日和二审法院未披露,不将无锡个案改写为丰都当地判决。
二、争议源于未写细居住条件,不是没有任何约定
法院认定放弃继承声明被接受,三人对居住权设立已达一致,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具体居住条件。儿媳提出已给老人安排房间,原老宅翻建也有夫妻投入,并不同意老人独占小套。
法院综合老人的年龄、老宅对安置房形成的历史贡献、共同生活已冲突的现状,认为仅维持原来共居不利安宁。不是因为长辈身份就可占有晚辈任意房屋,也不是一方一说吵架,所有居住合同都必须按其要求改写。
三、小套独占,与大套负担完全解除相对应
秦老没有要求保留两套全部利益、另增加一套排他使用,而是以放弃大套安排作对等置换。儿媳、孙女因此能在大套上行使完整所有权权能。法院认为这与保障老人晚年安定相协调,支持小套独占至寿终并配合登记。
若只摘录老人获准独居,删去其同时释放大套负担,就会把裁判理由写偏。相似争议应比较双方原有权利、实际增减负担及替代方案,而不是单看房屋大小或谁情绪更激烈。原文也没有对所有房屋交换设定固定面积或价值比例。
四、合同效力与居住权登记,仍须分别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将居住条件、要求等列为合同通常条款;第三百六十八条要求登记,居住权自登记设立。未登记不能当然否定已经成立的合同,合同有效也不等于已经完成物权公示。
本案明确要求配合登记,正是把实际安排与权利落实相连接。读者订立安排时,可明确哪套住宅、是否共居、专用和共同空间、期限、费用及如何协助登记,不要只写养老有地方住后就以为所有分歧都已解决。
丰都家庭可以借鉴本案的比较方法:先确认承诺与接受,再列原安排缺口、现实冲突和可对等调整的利益。若另涉及继承放弃效力、房屋并非当事人所有或第三人已取得权利,还需另核,不能把本案直接当成撤回继承放弃或任意改动产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