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定水稻品种也可能侵权吗:中科804案如何用关联诉讼陈述确定数量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依据文末所列官方材料整理,非本所承办案例;不表示署名律师参与过该案。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案件实际发生地区官方未披露;二审法院位于北京公开案例研究;供丰都读者参考
案号
(2026)最高法知民终106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一审法院官方未披露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官方来源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依据文末所列官方材料整理,非本所承办案例;不表示署名律师参与过该案。

品种审定和对在先品种权的许可不同

最高法二〇二六年十月公布的中科804案,被诉生产者主张自己的水稻品种已通过国家审定,仍被认定侵害在先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核心不只是包装名称不同,还包括怎样用其在另一宗关联案件中的陈述证明制种规模。

丰都种子经营者参照时,应分开核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及实际许可链。通过审定,并不自动证明可以实施他人在先受保护品种;反过来,名称近似也不是认定品种相同的全部证据。

本案有检测结果和明确的先后时间

官方记载,中科804于二〇一九年授权,被诉种子以中龙粳13号销售,检测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被诉品种申请和通过审定均晚于在先授权,不能仅靠后来审定排除侵权。

采购凭据、公证取样、样品流转和检测对象应能对应,不能拿另一批次或另一包装的结果推及所有产品。种子种类、生产销售时间和权利有效范围都要核查,文章不把任何后审定品种一概视为侵权。

关联案件中的自述可以进入证据评价

宏某公司曾在同一品种的关联诉讼中陈述,二〇二四年制种大概有几百万斤。本案没有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据此认定侵权种子至少一百万斤。并非权利人只凭猜测喊出数量,也不是将另一案件所有事实不经判断直接照搬。

适用这一路径,应确认陈述是谁作出、指向哪个品种和年度、原话及上下文,核有无与本案相连的材料。被诉方若认为记载有误或对象不同,应提交真实反证和说明,不仅以那是另一个案子为由拒绝回应,也不能删改既有诉讼记录。

数量与利润还要分别算

二审按销售价格扣除生产同种种子的合理成本,认定侵权利润每斤一点四元,改判经济损失一百四十万元及合理开支五万元。不能把一百万斤直接乘零售终端最高价,忽略实际交易环节和成本。

本案不是以固定每斤一点四元向所有种企赔偿,也没有只因数量大就当然使用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和被诉方均应提供真实价格、成本、交易及合理维权支出证据,区分侵权利润与正常经营额。

经营台账要能与诉讼陈述相互核对

可按品种、许可、制种年度、数量、销售对象和价格建立记录,争议时与取证样品和既往陈述对应。向关联案件递交说明应准确核实,不为当前案件便利改写过去真实经营规模。

二审案号为(2026)最高法知民终106号;官方未披露一审法院及案件实际发生地区,不能写成丰都本地案例。本稿按官方案例说明证据与审定边界,现实行为仍须核适用时点和现行种业规范,不拿具体赔偿额作统一报价。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