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开通公交乘车码的先享后付功能,会同时涉及信用服务,是否一定属于强迫用户交出非必要个人信息?指导性案例二百六十六号讨论了实际合同需要、告知方式及自主选择。本文研究的是重庆和广东清远的服务使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公开案件,不是本所办理记录。
原诉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黄某欢认为信用账户未经允许开通,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法院查明,相关乘车服务可先由平台垫付车费,信用信息用于评估和追索;页面列有服务、授权协议及相关提示,用户也实际办理了关闭和删除。
杭州互联网法院二〇二一浙零一九二民初八零五八号于二〇二二年四月驳回诉讼请求,双方未上诉,判决生效。二〇二五年公布指导案例。不能将其改写为法院判令所有信用服务无条件免费,或误称消费者已经赢得侵权赔偿。
履约必需并不等于平台说需要即可
先享后付包含第三方垫资风险,评估履约及通知还款,与服务目的存在具体联系。案例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的合同所必需规则,不以没有单独再点一次同意就认定所有处理违法。
但平台仍需说明信息与真实服务的联系,并满足必要性、最小影响等要求。将无关社交、健康或其他信息一并收集,不能只凭合同写了一句风险评估便当然合法。普通即时付费功能与先垫资服务不同,也应分别审查,不能用本案替所有应用的捆绑行为背书。
不需要同意的依据不取消告知
本案对显著文字、协议入口及相关告知作了实际核查。存在其他合法处理基础,不意味着经营者可以完全不告诉用户由谁、为何、处理什么。也不能只因页面有链接,就不看其内容是否清楚、是否与真正服务相符。
消费者主张误导或强迫时,可以提供真实页面、操作过程及被拒绝选择的情况,而非只描述后来发现账号不喜欢。平台答复亦应具体说明已做何种告知,不能只发送一份当前更新版本证明多年前的界面始终完全相同。
自主选择和退出要能实际行使
裁判注意到用户仍有现金或实体公交卡等选择,相关服务允许停止使用、关闭授权并删除信息。这里讨论的是个案真实选择,而不是认为有一种远远不可行的替代方式,就可以无视所有强迫开通问题。
丰都读者判断类似服务,可对照功能是否真正需要垫资、信息是否必要、提示是否可见、退出能否完成四项事实。争议以当时真实界面和处理情况为据,不把后来注销账户等同此前任何处理都已被本人追认,也不把自己选择一种信用服务变成对无限信息使用的许可。
公开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744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