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手串被称赠与又提出刑讯,金某案怎样分别审查取物事实与取供过程

同一份无罪辩解,可能同时涉及财物怎样取得和供述怎样形成。上海市高院网站公布的金某盗窃判决,分别列明赠与抗辩、刑讯主张及关联材料,没有只以曾承认盗窃便结束审查。本文依据官方公开匿名判决全文,非本所承办,不展示取物或藏匿方法。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丰都读者参考
案号
(2024)沪0107刑初846号
审理机关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同一份无罪辩解,可能同时涉及财物怎样取得和供述怎样形成。上海市高院网站公布的金某盗窃判决,分别列明赠与抗辩、刑讯主张及关联材料,没有只以曾承认盗窃便结束审查。本文依据官方公开匿名判决全文,非本所承办,不展示取物或藏匿方法。

从最初否认拿过,到后来主张赠与,须核完整语境

二〇二四年二月,金某与李某在酒店见面后,李发现手串不见。服务员宋某证明,自己提醒李取走遗落手表,随后二人寻找手串;李当着她的面开免提打电话,对方一直否认拿过。宋某及通话录音,成为法院列举的证据之一。

金某到案初承认趁李洗漱时拿走手串,之后改称李主动赠与。判断不能仅凭先后变化就预设真假,应将所谓赠与意思、最初通话、财物去向与其他记录对应;双方相约见面不自动产生财物赠与,事后不认罪也不自动构成另一种犯罪。

查获财物及聊天,证明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搜查、扣押和发还记录对应从金住处查到的黄金部件;检测、价格认定和购买凭证对应材质、价值和原持有情况。微信截图另记当日下午其向母亲说要换购黄金。法院将这些与李的陈述、宋的证言、供述及其他证据综合,未采纳赠与意见。

检出财物本身不能单独回答取得时是否经同意;购买凭证也不能单独排除后来转赠。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综合证明要求,仍须落实到被控取物行为和非法占有,而非只证明某人曾经持有黄金。

对刑讯主张,公开判决用了哪些取供相关资料

金某称早期供述并非真实意思。文书另列执法记录仪、办案区使用登记、入所体检、讯问录像,以及宋某、接报民警庄某各自实际接触和所见范围。法院综合相关材料认本案无刑讯逼供,未采其辩解。

这不能抽成体表没有伤痕就绝无非法取证,也不能把一名证人未见打骂扩大为掌握全部讯问过程。依法提出具体线索与取证合法性调查、事实是否足以定罪,应分别审查;公开判决未逐项展开全部庭审调查过程,不能补写侦查人员已经出庭等程序。

价格认定、返还与刑罚不要相互替代

普陀区法院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以盗窃罪判金某十个月、罚金五千元。被盗黄金价格认定为一万零二百一十七元八角,涉案物已发还,但不由返还反推原取得合法,也不把罚金计入赃物价值。

案号(2024)沪0107刑初846号的年份与裁判年份不同。公开页没有上诉、生效及实际执行完毕结果,本文不作推测。类似争议可把取得事实和供述形成分成两组材料,分别指出哪些已证、哪些仍有疑问,避免用一个结论替代两类审查。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