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之间完成过户,仍需核是否恶意减损责任财产;银行后来发放的抵押贷款额,也不是可以直接替代房屋市场价值的鉴定结论。中山法院公开的阿雄案同时记载了低价转让和最终全部履行。本文据公开案研究,非本所承办,阿雄为来源化名。
三百万元借款,与亲属受让房产的交易分开
阿雄向阿华借三百万元,后被判偿还本息。在诉讼期间,他以六十九万元将深圳一套房产转给女儿,女儿又将房产抵押取得七百五十万元贷款。官方将该转让评价为明显低价及规避债务行为。
六十九万元与七百五十万元可以反映需要审查的差异,却不能由读者自行相除得出法定折价率,更不能把女儿的银行借款全部认定为阿雄已收取的卖房款。
生效后未报财产,执行线索仍可调查
判决生效后,阿雄没有履行,也未申报转让情况。法院查控发现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及两辆已查封车辆,结合申请人线索移送涉嫌犯罪材料。
不能只以现时登记名下没有房,便推定先前处分不影响执行;同样,夫妻、父女关系本身也不代替恶意或共谋证据。原案没有公布女儿被判罪的结果,不给其补造刑责或要求她承担父亲全部债务。
全部清偿是从宽事实,不是无罪结果
刑事追责过程中,阿雄最终与申请人和解并履行全部债务。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其拒不执行判决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案件没有因此变为不起诉、免刑或撤销原义务。
对当前争议,应分别核原债、生效执行、转让真实对价及用途、财产报告和实际支付。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有关解释要求完整审查履行能力、拒绝和情节,不由任一转账或低价标签独立完成证明。
来源未披露刑判日、案号及房屋独立评估报告;公开发布日期不作判日。依法履行应保留实际收款凭证,亲属交易存在争议应循法定救济,不通过补签或倒写对价说明改变原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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